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9年10月19日生,小学肄业,捕前系农民,家住河南省上蔡县西洪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6月21日被送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2016年8月12日分配至河南省豫南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1.河南省豫南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前,首先组织各监区对在押罪犯中原判刑期较短、服刑时间较短、余刑较短、行政奖励相对较少的罪犯进行了认真排查。考虑由于减刑比例指标限制,此类罪犯减刑不易被提请,重点排查其认罪悔罪、原判犯罪情节、再犯罪危险等因素。监区摸排后,将拟符合假释罪犯名单和基本情况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了拟假释罪犯原判决中对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造成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的认定,并结合其在入狱后的一贯表现,进一步缩小符合假释条件罪犯范围,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监区。罪犯王某某即是被监区排查拟符合假释条件并经刑罚执行科审查通过的罪犯。 2. 2017年5月9日,河南省豫南监狱开展了2017年度第一次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王某某的基本情况通过后,积极与该犯居住地上蔡县司法局联系,征求上蔡县司法局关于假释调查评估所需材料和要求。同时按要求向司法局发出调查委托函及其所需相关材料。经上蔡县司法局调查:(1)罪犯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证明罪犯王某某系辖区内常驻居民,在辖区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以前无违法违纪现象;(2)罪犯王某某居住地村干部及邻居均认为王某某在本村居住期间表现良好,乐于助人,同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犯罪行为后果对社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王某某家人也保证王某某能够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综合以上情况,上蔡县司法局认为罪犯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调查评估审核表》寄送至我狱。随后罪犯王某某所在监区综合该犯在狱内能够真诚认真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无收到警告及以上处罚,一贯表现好。且罪犯王某某身体健康,气质类型属多血质,行为特征较为灵敏,行为反应一般,心理特征独立而自由主见,判刑前在家老实本分,服刑改造期间能吃苦,不怕脏累,踏实肯干等方面情况,做出了《关于罪犯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分析报告》。 3.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豫南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认为罪犯王某某从判决执行之日至提请假释日已服刑改造四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的规定,结合王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王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王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获得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奖励以及被评选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罪犯王某某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优先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4.十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规定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在罪犯王某某原判决中法院对王犯有以下认定:“王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王犯犯罪后有立功情节”。以上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假释条款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监狱邀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6.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 7.经法院立案并公示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豫南监狱和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罪犯王某某首先表示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其次讲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对自己犯罪产生的危害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表示了悔恨。随后,罪犯王某某的管理警察和同监区服刑罪犯作为证人,对王犯的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获得五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以及一次被评选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方面情况予以了证实。最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监狱报送的王犯提请假释相关材料,证人证言以及对原生效判决中的认定等各方面情况,宣布择期对罪犯王某某假释案进行宣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监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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