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房屋委托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月期间,武康街道某社区因104国道改造所需,对该社区的100多户的房屋进行统一政府收购。本次收购行为中,由于涉及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商业、综合以及住宅”等多种属性,办理的纳税、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手续较为复杂,需要当事人来回跑几个部门,并且多次申请才能完成。同时,本次被收购的产权人大多数为流动户口,一般都定居在外地,有些甚至还在海外,对其办理也极为不便。 基于上述情况,本公证员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部推出的“公证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的具体指示,对收购双方进行沟通,建议由上述被收购方出具一份涉及多属性不动产的“纳税、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综合事项的委托书,并由公证处现场集中办理。当公证处履行法定办理审核程序后,出具相应的委托公证书。 在委托期限内,收购方武康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凭借上述公证的委托书,代替被收购方及时到“税务、工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委托事项约定的手续,并由上述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上述100多户的收购事宜已经全部完成,公证处通过委托公证方式既解决了政府中心工作的办证要求,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简捷便民的诉求,实现良好的服务双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德证民字第4628号 申请人:宋某某,男,一九六四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某,女,一九六五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宋某某和陈某某于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宋某某和陈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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