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家住北京市延庆区某街道的王某某来到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称放置在自家门口的花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物业公司清理。王某某认为,自己按时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随后,王某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协商解决此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王某某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据王某表示,其不久前将自家盆栽放在了窗外,但是被物业公司移走,并清理了现场。调解员联系到王某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公司经理承认事件属实,并称王某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想要回盆栽,但是盆栽已经被物业公司作为无主物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因此对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认同,并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事。 随后,调解员将王某某和物业公司经理共同约至人民调解室展开调解。王某某陈述,被移走的盆栽自己已种植十余年,一直摆放在室内,因前不久家里装修,所以暂时移至一楼自家窗外,并不影响他人。物业公司陈述,业主将花盆随意摆放在公共区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在清理之前,物业公司已经张贴通知,要求其自行处理,但截至通知期限日期,并未有人理睬,才将花盆清理。物业公司表示,清理盆栽是担心大家互相效仿,都把自家物品摆放在窗外或楼道,会造成安全隐患。王某某听后辩解道,自己辛苦养的绿植,不仅能净化空气,还增添了绿色和生机,而且窗外是自家的公摊面积,自己有权利占用。 调解员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明确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盆栽摆放位置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王某某是否有权占用。 调解员采取分头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跟王某某沟通,向其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王某某窗外的空地属于业主共有,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家窗外的地方也属于自己,事实上王某某无权私自占用。 同时,调解员强调,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该物业公司属于上述“物业服务人”,受全体业主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该物业公司对摆放在公共区域的花盆进行及时、必要的清理,是为了维护共同的生活环境和消防安全,而且在移走盆栽前,已经采取张贴告示等方式向王某某作出了通知,所以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某听到调解员细致释法后态度有所缓和。 另一方面,调解员转向物业公司单独了解其真实想法。物业公司表示,小区面积大,有33栋居民楼,部分居民将花盆摆放在楼外,尤其是冬天,植物枯萎、只剩光秃秃的花盆,特别影响美观,其他业主也经常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为了邻里和睦,物业公司出面将花盆移走、处理,不仅美化环境,而且避免堵塞消防通道。调解员表示,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错,但是针对不同居民,一定要耐心解释、加强沟通,只要物业公司解释、沟通做到位,业主会理解和配合。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多次劝说下,双方坐到了一起。物业公司向王某某表达歉意,并表示此前在解释、沟通等方面的工作确实有欠缺,以后一定会多多注意。王某某也欣然接受,并表示自己今后不会再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王某某承诺今后不在公共区域摆放个人物品,共同维护居住环境整洁。 2.物业公司承诺今后开展工作一定会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并且会更加注重小区绿化,让大家拥有一个更加绿色健康的生活环境。 双方握手言和,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物业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不少纠纷并非由一方造成。在调处物业纠纷、邻里纠纷时,仅针对纠纷一方做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比如邻里间楼上楼下漏水、扰民等纠纷,仅靠单方力量往往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在调解时除应坚持依法化解矛盾的原则外,还应注重听取纠纷双方、甚至多方的各种意见,共同寻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使问题得以切实解决。 作为“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在街道人民调解员于法于情于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友善、互谅的基础上彼此退让、达成协议、化解矛盾,有助于构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