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婷家赠与合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贾某婷的婚状为离婚后未再婚,其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间平房归贾某婷所有。贾某婷的母亲贾某芬丧偶多年,名下无房产。为母亲贾某芬安度晚年,贾某婷决定将其所拥有的平房无条件赠给其母贾某芬所有。其母贾某芬亦自愿接受贾某婷的赠与。公证员审查了房屋产权情况、明确了欲赠房产系贾某婷个人所有,并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取得联系,核实了贾某婷的婚姻状况,在确定赠与人、受赠人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人具有受赠资格的情况下,顺利地为其二人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并告知其二人,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依据《赠与公证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另《赠与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本案,贾某婷为了其母安度晚年,无偿赠与其母房产一间,介于贾某婷的婚状为离异后未再婚,为了明确所赠房产产权归属问题,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公证员全面核实了所赠房产产权归属、赠与人婚姻状况,并结合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的法律依据和不动产权属转移须办理的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顺利地为其二人办理了公证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赠与人):贾某婷,女,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受赠人):贾某芬,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申请人贾某婷(赠与人)与申请人贾某芬(受赠人)于二○一八年X月XX日来到本处,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申请人贾某婷(赠与人)与申请人贾某芬(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赠与人贾某婷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赠与给受赠人贾某芬个人所有。受赠人贾某芬表示自愿接受上述赠与。双方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赠与人贾某婷有权处分上述房产。双方申请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申请人双方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卖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明材料。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贾某婷(赠与人)与申请人贾某芬(受赠人)于二○一八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上双方申请人签名、印章及所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