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对孤寡老人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60多岁的马某某,是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村的孤寡老人,平时只有靠微薄的退休金和村委发放奖励金等维持生活。2018年年中,她在家翻看火炬开发区分发的《“四好农民”评比活动》宣传册时得知,原来“四好农民”评比活动从2006年起就开始,并对“四好农民”进行奖金奖励。根据小册子介绍,该评比活动由火炬开发区政府组织,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支出。“四好农民”评比分为四项,分别是“拥政爱党好”、“遵规守法好”、“爱护环境好”和“就业创业好”,根据奖励规则,本区的成年人每符合一项评比标准的,每项每人每月发放50元奖励,如果四项都符合,每人每月可领取200元的奖励,该奖励金由区政府通过村委会发放。根据村委会的账册记录,马某某于2006年10月开始就已连续被评为“四好农民”,但是她从2011年才通过银行卡领取奖励金,之前的奖励金由村委会通过现金方式发放,但她一直不知晓此事且从未领取。当她向村委会核实后才得知,原来,在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共有51个月的奖励金被她的大嫂陈某领取了。得知此事后,马某某多次找陈某协商沟通,但陈某态度强硬,拒绝返还。 为此,马某某找到村委会调解,但多次调解无果。无奈的马某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28日,马某某来到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咨询,在听了值班律师和工作人家解答后,决定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8月29日,马某某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于当天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萧敏仪代理此案。 萧律师接受指派后,耐心地听取马某某讲述事情的前因后果,一方面安抚马某某的情绪,一方面立即到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调解的具体情况。在村委会,承办律师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村委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证明马某某在2006年10月到2010年12月期间共有5100元奖励金被陈某签收领取,以及马某某与陈某某因领取奖励金事宜到村委会调解,但双方调解不成等事宜。该事实在调取的证据《“四好农民”奖金发放签收表》中也能一一对应。 承办律师梳理处理此案的核心问题:首先,双方是亲戚,是否可以先行调解;第二,本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第三,马某某主张返还奖励金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承办律师在了解本案情况并查阅相关规定及案例后,分析认为:1.双方积怨已久,矛盾较深,在村委会主持下已几次调解失败,再调解的可能性不大。2.陈某隐瞒马某某领取“四好农民”奖励金的行为,已涉嫌侵害马某某作为村民的财产权益。如以不当得利起诉,如何证明被告因此而受利益、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等内容,将会加重马某某的举证责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更有利于保障马某某的合法权益。3.马某某一开始对陈某代领奖励金一事并不知情,只是2018年年中才知道此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应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综合分析,承办律师确定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而非不当得利返还纠纷。2018年9月 10日,承办律师代理马某某将陈某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返还马某某“四好农民”奖励金共5100元,并向马某某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主审法官针对两个问题分别向双方提出询问:1.陈某某是否收取了马某某的奖励金;2.本案的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告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作出了矛盾的回复,一开始否认收取了该奖励金,后在原告提交的证据面前又辩称陈某已将领取的5100元返还给马某某,而原告马某某在庭审中坚持表示没有收到过涉案奖励金。关于第二个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所称的财产权是指马某某作为“四好农民”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被告陈某某擅自收取奖励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侵害到马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律师当庭提出代理意见:现有证据充分证明陈某收取了马某某的奖励金5100元,但陈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将领取的5100元返还给马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某代马某某领取奖励金5100元后,拒不将该项奖励金交给马某某,侵害了马某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返还马某某“四好农民”奖励金共5100元,并向马某某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法院最终接受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18年11月1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1民初19981号判决,认定陈某侵占马某某的财产,已构成侵权,原告马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财产5100元并赔偿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马某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已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本息7823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亲属纠纷引起的诉讼,涉案标的不大,只有5100多元,但原告马某某却因为这件纠纷而寝食难安,与陈某关系恶化。如双方能调解结案,无疑是最好的结果。但承办律师在立案前就了解到,村委会已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并无调解的可能性。而马某某为孤寡老人,收入低,很需要该笔奖励金,应尽快提起诉讼。因此,承办律师不再先行与对方调解,直接提起诉讼,而庭审的过程也证明双方并无调解的可能性。 这起案件跨越的时间较长,涉及到2006年至2011年的奖励金追偿问题,而本案的原告马某某由于各种原因,至2018年年中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最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法院支持了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障了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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