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纪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纪某于2016年2月至6月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6年8月9日,纪某向建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建筑公司派驻在“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杨某批准了纪某的辞职申请,同时对纪某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结算后确认建筑公司欠纪某工资21000元,杨某还向纪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加盖了建筑公司“金地三千府”六期技术专用章。尔后,纪某多次找到建筑公司及杨某,要求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均未果。辛辛苦苦的血汗钱迟迟拿不到,对于依靠工薪维系家庭生计的纪某来说,无疑是一件难受至极的大事,他情绪也越发激动,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纪某多次讨要工资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11月3日,纪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帮忙追回他的血汗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收集好所有案件材料后,立即启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指派具有丰富劳务纠纷经验的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承办此案,为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纪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分析,因案情比较复杂,告之诉讼可能会需要一段时间,请他理解。随后,王律师一方面依据证据材料准备诉讼文书,一方面与杨某和建筑公司积极沟通,希望尽快以自动履行的方式解决此次纠纷。11月11日,王律师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由杨某出具的加盖建筑公司“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技术专用章的欠条一份,证明建筑公司欠薪的事实;从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调取的《施工合同段信息》一份,证明建筑公司承建望城区境内“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和杨某系建筑公司派驻的技术负责人的事实;由望城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长沙市望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建筑公司承建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和杨某是建筑公司派驻的技术负责人的事实。立案之后,王律师仍然多次与杨某和建筑公司沟通联系,希望能够协商处理此事,但未达成一致协议。 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于12月22日依法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被告建筑公司拖欠原告工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近年来国务院、省、市、区各级政府皆非常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单位,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以罚款,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可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背于情理、背于诚信,更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3、原告作为一名农民工,在高温酷暑的环境下工作,就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原告的工资是付出劳动挣取的辛苦钱,是养家糊口的主要来源,维持生计的重要支撑,原告的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纪某支付工资21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纪某并未如愿拿到所欠工资,他又一次陷入了困境。王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对他进行了心理宽慰,并准备文书,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王律师和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所欠工资于2017年7月初执行到位,这起农民工讨薪案件通过法律援助终于得以妥善解决。纪某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亲自赠送锦旗。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纪某是在建筑公司承建的“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从事水电工作,建筑公司即是纪某的用人单位,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纪某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纪某持有的欠条虽然是杨某的签名和项目技术合同章,但是,结合纪某的陈述以及承办律师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以证实,杨某系建筑公司派驻在“金地三千府”六期多层住宅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杨某的行为视为为履行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对杨某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出具的“欠条”的性质,是否能证明该欠条为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杨某并非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表面证据来看,杨某签署的欠条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关系,但是经过律师周密的调查取证,查实了杨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且作为工地负责人对劳动者事实管理、沟通等工作,实际上是杨某在履行建筑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利,杨某对劳动者发布的指令、做出的承诺,使劳动者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是代表建筑公司发布,并因此签署结算条据。实际上,杨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上表见代理的情形,且因能证实杨某系建筑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条件,因作为工作人员的杨某的指挥、结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单位即建筑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出来后,虽然建筑公司并未上诉,但是其怠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劳动者遭遇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执行难问题。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本来就消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或者是单位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出现虽然胜诉,但劳动者只能拿着胜诉判决书回家过年的情形。因此,法律援助中心的承办律师一直积极协助劳受援人启动执行程序,与执行法官保持联络,跟进执行进展,在法官与承办律师的不断沟通和持续努力下,最终得以执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办理过程中,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也获得了法官和当受援人的一致认可。 农民工,工资里渗透着汗水,他们的“辛苦钱”往往是家庭经济主要支撑,有的是孩子下学期的学费,有的是家里老者的医药费,有的是整个家庭的生活费,不可或缺。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理应支付。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的法律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事法律规定上,同时,刑事法律规定也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打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赚钱养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讨薪之路仍然异常艰难,处理不好极易给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今年以来,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把农民工纳入重点受援对象之中,并采取“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其经济状况、开辟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衔接”等措施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着一心为民的态度,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落实政府责任,积极发挥职能,为背景离乡、辛苦劳作、服务于望城经济建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既捍卫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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