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某村。2017年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2017年3月15日,黄某在规定时间内由其母亲陪同,到浦北县司法局报到。浦北县司法局核实黄某身份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矫正告知卡》,对其开展报到登记后的首次教育谈话,告知黄某要等待法律文书送达司法局,先回去等电话。第二天,浦北县司法局收到黄某法律文书,工作人员做好准备材料后电话通知黄某到浦北县司法局报到,办理接收手续后,通知黄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黄某当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在法律文书齐全情况下为黄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建立了相对应的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在黄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居住地村委干部、派出所民警、监护人、以及一名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老年志愿者。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组织宣告情况。2017年3月19日,在法院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黄某进行矫正宣告。鉴于黄某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入矫谈话后,了解到黄某父亲外出务工,无暇顾及对黄某的思想道德教育,黄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其母亲负责,母亲对其较宠溺,其自我控制能力差。司法所综合黄某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首先定为严管,详细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由村委及其家属对其进行监督,要求其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和参加公益服务,树立身份意识,转化思想,接受矫正。采取保密措施,定期进行走访,关注思想情况。 (二)矫正中期。鉴于黄某能定期报到,按时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但法律意识不强,由严管调为普管,学习法律常识、公共道德、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非工作日期间,黄某通过电话、微信位置共享等手段向专职社工汇报全天行踪。同时,针对黄某正处于生理、心理青春期的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老年志愿者采取黄某能听、想听、听得进去的方式进行个别教育。 (三)矫正末期。在社区矫正的最后一段时间,对黄某由普管调为宽管,学习时事政策,司法所工作人员、老年志愿者找其谈话,勉励黄某不要松懈,进行解矫前教育,考虑到社区服刑人员已满十八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黄某矫正期内情况稳定,对社区矫正有所认识,法律知识有所提高,遵纪守法,积极争取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司法所为其组织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时,司法所向黄某发放由浦北县司法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浦北县司法局按照规定,将黄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浦北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和浦北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鉴于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司法所建议转入安置帮教后列为一般安置对象。
【小结(或反思)】
做好社区矫正,一要扎实开展工作,做到管理有序,力求使每位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矫正后都能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份子。二要按照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积极创新管理方法,探索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强化教育管理,提高矫正的质量和效果。三要立足本职工作,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