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男,1972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东丰县。因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裁定赵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4月10日止。2015年11月3日,赵某到东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开展心理辅导 司法所通过谈心谈话与观察,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自身特点,发现赵某因在监狱多年,重新回归社会后思想上存在一定负担。为使赵某的思想及早转变,司法所工作人员先从了解其性格和日常生活入手,多次找其本人、家属和村委会干部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尤其是和赵某本人经常沟通、谈心。经过多次的心理沟通,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在赵某眼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像自己家人一样,成为自己的贴心人。经过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了赵某的性格特点,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教育和正确引导。 (二)依法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为了使赵某真正的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一分子,司法所工作人员千方百计为他联系工作。鉴于赵某对维修有一定的基础,司法所帮他联系了离家不远的某钢铁厂,使他成工厂的一名机修工人,每月有足以维持温饱的薪水。自赵某参加工作以来,做到学习教育经常化、定期汇报深刻化、思想分析动态化、事项审批严格化、考核鉴定质量化。严格的管理体制帮助赵某重塑严于律己、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三)日常管理监督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所将真情帮教融入监督管理,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的现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管理。例如,赵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有时在工厂生产工作繁忙时,无法离开厂子及时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其工作情况后,择日找到赵某单独开展教育学习和听取汇报,赵某把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这份感激,更多地化作了工作的动力和回报社会的信念。 (四)社区矫正帮扶成果 通过三年的社区矫正,赵某从一个性格孤僻甚至连家人都很少沟通的人转变成为一个性格开朗的人,从一个不懂法律的人转变成为一个知法懂法、以身说法的公民,他的工作得到了厂领导和工友们的高度认可。赵某的进步和转变,是所在村干部、家属、邻居以及工作单位有目共睹的,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对他的评价是:乐于助人、甘于奉献、力求上进、工作踏实。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的成功之处在于工作人员坚持从思想教育入手,将真情帮教融入规范管理,不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还将温情化作生活细节上的具体帮助,通过人文关怀、工作帮扶等各种方式对这些特殊人群进行帮扶教育,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从被动接受矫正到主动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