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化名),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盐边县,居住地为贵州省修文县。2017年7月,曹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7月9日,曹某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由龙岗片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曹某某到修文县司法局报到时,司法局社矫科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曹某某登记建档后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在入矫宣告时,通过向曹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重点对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不应该从事的活动。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龙岗片区司法所为曹某某专门制定《禁止令执行方案》,无论是走访调查,还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同时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在入矫时共同明确禁止令的内容和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为曹某某配备具有定位系统的手机加强管控时效性,通过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严格定期报告、参加公益劳动等制度,加大个人谈话频率、走访密度,从严进行管理。 司法所加强工作主动性,面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群众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加强与工商、食品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特殊场所、相关人员的沟通联系,向这些部门、场所、人员提供曹某某基本信息,与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共同监督,确保禁止令的顺利执行。此外,龙岗片区司法所发挥社区矫正小组作用,共同对曹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建立详细台账,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评定,曹某某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并接受随机抽查。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曹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未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曹某某还表示已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做个尊法、守法的公民,执行禁止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
在本案例中,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禁止令往往涉及特定行业、特定人群,其执行既是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职责,也离不开工商市场监管、食品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通过密切协作,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被宣告禁止令的服刑人员再次申请从事禁止行业或正在从事被禁止的活动,在依法处理后通知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由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共同将禁止令执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