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生活窘迫,萌生抢劫银行的念头并趁天黑撬银行,但最终未遂。2022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预谋并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至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湖滨路4-12号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厅,持刀挟持正在办理业务的华某某,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慈溪人民检察院、慈溪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分别发函通知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卢佳梦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经阅卷了解,办案机关是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绑架罪既遂论定。援助律师多次会见马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分析案件风险,最后认为马某某不应该以绑架既遂定罪,应该涉嫌抢劫未遂定罪。于是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变更涉嫌罪名,理由如下: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笔录显示,马某某为了获取银行钱财,当场持刀挟持了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胁迫银行工作人员交出银行钱财,其一系列行为意识更加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在本案中马某某多次供述其本意即为抢银行,在其设想中并未出现过通过绑架他人来取得钱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法律意见书后认可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并以马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慈溪市人民法院最终也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问题,虽然抢劫罪与绑架罪都是暴力犯罪是重罪,无论哪个罪名相关刑期均为十年以上,但我们仍需要明确区分罪名。因为刑法是用来剥夺人们的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我们需要对其确定性寄予更高的预期。刑法的确定性又是蕴含在罪刑法定这一法治原则之内的一项当然要求,所以“刑”之大事,不可不察。 本案如果认定为抢劫则是未遂,如果认定为绑架则是既遂,两者的犯罪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更有必要对两个罪名进行细致区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利,还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综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客观及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本案中马某某所求的仅仅是公私财物,并非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而且本案中马某某是挟持受害人要求银行柜员当场直接交出其索要的现金,其要当场将现金带走。这与绑架案件中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有完全的区别。本案中在所处环境中,没有一个人是被害人华某某的亲属,马某某无法通过利用这种安危忧虑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且在绑架案件中所涉的财物并不是当场取得的,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故此,本案虽然有罪名的混淆,但结合马某某的动机及后期行为,仍可确认马某某所涉罪名应是抢劫罪(抢劫金融机构)未遂,而非绑架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