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2015年12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2016年1月6日,李某到尚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李某是家中长子,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两个儿子尚未成家。李某驾驶钩机在路上行驶时,不慎与开三轮摩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事后,李某赔偿死者家属60万元,并被吊销驾驶证。李某一直以驾驶谋生,没有其他一技之长,现在负债累累,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李某重新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重建自信心。同时,注重矫正李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重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李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妻子儿子,对李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接收李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分析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首先,对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其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之后,根据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李某进行就业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不愿意,也不好意思面对熟人。为此,司法所组织李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对李某开展心理辅导,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发自内心的理解他、关心她、帮助他,从而帮助李某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同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学会正确面对困难和逆境,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李某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某妻子和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李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按要求对李某进行日常考核,肯定李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李某的教育引导,促进其融入社会。依托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学校,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李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教育,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李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李某特点,遵循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帮助他们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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