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于2016年2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11日调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7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元,综合考虑,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罚金未全部履行,应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18年4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李某某附加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综合考察,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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