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2019 年6月3日,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2019年6月,周某某到钟山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有捐赠疫情防控物资行为的情况。2020年2月13日,周某某所在的公益组织发起募捐,共收集社会爱心人士一万多善款。其中周某某个人捐款500元,同时捐赠豆奶200箱,豆奶折合人民币7000元。善款用于购买八宝粥、方便面、炭等物资,用于支援一线防疫人员,以公益组织名义分别捐赠给相关部门,为共抗疫情献力。 2.对周某某具备给予表扬情形的调查取证。2020年2月,周某某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供其向公益组织捐赠现金及物资的捐赠证明。同时执行地司法所核实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 3.根据相关规定,周某某因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及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服务,具备给予表扬的情形。 (二)给予表扬情况 1.2020年2月28日,执行地司法所提请钟山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给予表扬。 2.钟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钟山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表扬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0年2月28日,钟山县司法局将书面表扬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对其在疫情期间所做出的贡献给予肯定,鼓励其再接再厉。 (四)表扬的效果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在钟山县司法局给予表扬后,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尽的法律义务。给予周某某书面表扬决定,并及时调整其管理类别,能促使其坚定以后继续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决心,日常行为注重遵法守法,洗心革面,早日回归社会。 (五)给予表扬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钟山县司法局在给予周某某表扬后,及时向钟山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情况,《社区矫正对象表扬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表扬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材料纳入周某某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档案》备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激励教育情况 在对周某某进行表扬后,执行地司法所将此案例作为现身说法材料,运用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集中教育学习中,作为激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范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是比较严肃的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种有利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手段。今后要对遵守《社区矫正法》及具备给予表扬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表扬,同时也鼓励更多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身体力行的回报社会,为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夯实基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