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政府保全在建工程现状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XX月XX日下午,我处公证员李XX接到了本县A镇人民政府电话,称A镇有一个政府项目要立项,A镇镇政府在县政府下达相关批复后,成功立项并准备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寻找合适的建筑商,随后B公司中标。A镇政府便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B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整体工程,故A镇政府准备通过公证处对B公司建造的C建筑物的现状予以保全固定。 公证员李XX在得知情况后,当即便与公证员助理前往A镇实地查看了C建筑物,对C建筑物的现状观察后,决定由本处使用无人机对C建筑物四周外墙和楼顶的现状进行保全,楼内现状由摄像人员手持数码摄像机进行拍摄记录。当天下午,便及时告知李某,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需要的相关材料,李某表示材料次日能准备好,希望公证处能尽快办理公证,因为他们会对C建筑物再次修建。另行寻找承包商,对现在建筑物现状越快记录固定,越有利于尽快开工,同时也可以依照保全的现状,对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证员李XX表示一定会尽快办理。 次日上午,A镇政府受托人樊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李XX接待了他,并顺利的受理了A镇政府的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当日下午,公证员李XX、公证员助理和摄像人员便一同来到C建筑物附近,在A镇政府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之下,先后对建筑物的四周外墙、楼顶及建筑物内部的现状拍照录像记录,记录完毕后,便驱车回到公证处,当日加班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樊某在领到公证书时说:“没想到今天能拿到公证书,十分感谢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工程终于能再次动工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诉讼得到保障了,感谢你们”。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保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要求诉求一方在主张诉求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一旦证据容易丢失、损坏的情况,此时就可以寻求公证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用于固定,从而帮助诉讼维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利辛县A镇人民政府,住所:利辛县A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镇长: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利辛县A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樊某代表申请人于2020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利辛县A镇人民政府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A镇敬老院西侧按照图纸建造一处综合楼,现申请人认为B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特申请B公司建造的楼体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2020年XX月XX日下午公证员李XX、实习公证员杜XX、摄像人员程X和A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和武某来到位于A镇敬老院西侧的一处三层建筑物前,公证员李XX通过使用“大疆”牌无人机对上述建筑物四周外墙和顶层现状录像记录,摄像人员程X手持数码摄像机对建筑物内部房间、走廊和楼梯及建筑物四周外墙录像记录。 公证员李XX和实习公证员杜XX拍摄照片四张;实习公证员杜XX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二页;摄像人员程X对录像内容用光盘刻录,形成光盘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李XX、杜XX、李某和武某的签名均属实;相粘连的四张照片系李XX和杜XX现场拍摄。 附:1、《工作记录》一份二页(与公证书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照片四张 3、光盘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利辛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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