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潘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生,暂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06年12月18日,潘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25日,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裁定罪犯潘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服刑期间共减刑三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1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呼兰监狱2017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要求,呼兰监狱三监区X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潘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潘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潘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潘某某从事机台工作,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代的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得2014年度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潘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七个表扬,结余350分,其中当年度1550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潘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7年7月2日,呼兰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9月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三监区认定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11日,呼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会后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17年9月19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提请潘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7年9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予以备案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9月28日,呼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潘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潘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