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初,杨政某来到周宁公证处,称其胞妹杨惠某于2015年12月因意外去世,杨惠某生前系某中学的教师,未婚无子女,杨惠某在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帐户有余额近十万元一直未能提取,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后得知需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才能提取该款,故来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询问杨政某后得知杨政某的父母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5年8月去世。杨政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其妹杨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杨惠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证员受理该案后先登录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原遗嘱平台)进行查询,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随后公证员到派出所调取了杨惠某父母户籍底册的登记信息,核实了杨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并调取了杨惠某父母名下所有子女的关系证明,走访了杨惠某祖父母、外祖父母生前所在的村委,查实四位老人均已去世多年。公证员到民政局调取了杨惠某的婚姻登记记录并查询其收养子女情况,证实杨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公证员还到县教育局查阅杨惠某生前的人事档案,确定杨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不享有继承权,杨惠某的遗产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公证员联系杨惠某兄弟姐妹后,杨惠某的姐姐杨政某、弟弟杨廉某、杨贵某、杨峰某来到县公证处,表示杨惠某生前体弱多病,一直是大姐杨政某在照料其日常生活,兄弟三人一致同意杨惠某的遗产由大姐杨政某继承,并当场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据此,公证处为杨政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杨政某持公证书到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利地提取出杨惠某个人帐户的余额。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闽XX证字第XXX号 申 请 人:杨政某,女,一九五四年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村某号。 被继承人:杨惠某,女,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某村某街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政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杨惠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所有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 2、被继承人杨惠某及其法定继承人父亲杨奶某、母亲郑容某、祖父杨运某、祖母陈新某、外祖父郑良某、外祖母江银某的死亡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杨惠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杨奶某、郑容某的《户口注销证明》、福建省周宁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编号:XXX)、周宁县七步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 3、相关遗产的证明材料: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宁办事处出具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 4、被继承人杨惠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周宁县七步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惠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福建省周宁县死亡。 二、继承人杨政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惠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杨惠某生前的个人财产):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宁办事处公积金账户余额XX元,员工账号:XXX。 三、据被继承人杨惠某的姐姐杨政某、弟弟杨廉某、杨贵某、杨峰某称,被继承人杨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杨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 五、被继承人杨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杨奶某、母亲郑容某。杨奶某、郑容某分别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先于杨惠某死亡; 六、被继承人杨惠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姐姐杨政某、弟弟杨廉某、杨贵某、杨峰某,祖父杨运某、祖母陈新某,外祖父郑良某、外祖母江银某。其中杨运某、陈新某、郑良某、江银某均先于杨惠某死亡。 七、现申请人杨政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杨惠某的遗产;继承人杨廉某、杨贵某、杨峰某均在本处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杨惠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公积金账户余额属杨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惠某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但因杨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包括养子女)且其父亲杨奶某、母亲郑容某均先于其本人死亡,故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杨惠某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因杨惠某的祖父杨运某、祖母陈新某,外祖父郑良某、外祖母江银某均先于其死亡且杨惠某的弟弟杨廉某、杨贵某、杨峰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杨惠某的遗产继承权,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杨惠某的上述遗产由杨政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