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证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支某夫妻二人因经营土地需用资金,于是向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万元,崔某、李某自愿为该借款向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各方于2016年X月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经XX市公证处(2016)新XX市证字第XX号公证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借款合同》,蔡某、支某借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7万元应于2016年X月X日前还清。《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和保证人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合同到期后,债务人蔡某、支某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逾期未向债权人还清借款。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上门催款,蔡某、支某要么闭门不见,要么假借在外地或生病推脱。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见借款人恶意搪塞,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XXX市公证处在核实了债务之后,为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执行证。XXX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和担保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得以全部清偿。 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的,以给付为内容且债务人、保证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2017)新阿市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蔡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XXX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执行人:支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XXX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执行人:崔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团XX连,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团XX连,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人于二O一七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执行公证。 经查,债权人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蔡某、支某、担保人崔某、李某于2016年X月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经XX市公证处(2016)新阿市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借款合同》,蔡某、支某借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7万元,应于2016年X月X日前付清,崔某、李某自愿为该借款向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和保证人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现债务人蔡某、支某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逾期未向债权人付清借款。债务人蔡某、支某和担保人崔某、李某对此债务无异议。 应债权人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此证书。 债权人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证书在两年内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5200元,共计:75200元。 附:(2017)新阿市证字第XXX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