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的需要,为查明案件事实,委托我中心要求对对标称时间为2020年4月8日的“申请承诺书”落款“程某”签名处所按指印与样本指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 检验检材,发现检材(JC)指印系斗型纹,指印较完整,纹线较清晰,指印与“程某”签名橫向交叉,经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处理后基本具备检验条件。在放大镜下观察发现检材(JC)指印外形呈锥形,且能观察至10个稳定的细节特征。 对样本十指指纹(YB)逐一进行检验,发现样本指印纹线清晰完整,具备比对条件,仔细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右手拇指在纹型、纹线流向上一致,并在与检材对应相同部位发现10个细节特征。 经比较检验发现,检材(JC)与样本十指指印(YB)在纹型、纹线分布及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细节特征在相同部位对应同一(详见附件1:指纹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检材(JC)指印与样本(YB)指印在纹型、纹线分布及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等细节特征在相同部位对应同一,两者之间的相同是本质上的一致,可以作为同一的依据。
【鉴定意见】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标称时间为2020年4月8日的“申请承诺书”落款“程某”签名处所按指印与程某右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指印所留。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