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8年的某天来到大连市公证处表示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向公证员咨询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经公证员了解得知:王先生和徐女士系原配夫妻,共有一处房产,徐女士于2012年7月14日死亡,当时52岁,二人只有一名子女:王某。徐女士的母亲先于其死亡,父亲徐某福于2016年11月9日后于其死亡,徐某福一共有6名子女,其中徐某春2015年12月3日死亡,只有一名子女:徐某。现王先生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员将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一列明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由于所需材料较多且比较复杂,王先生多次来公证处与公证员沟通证明材料准备的情况,公证处公证员每次都认真审核证明材料,再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内容,王先生、王某、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徐某春的女儿徐某,于2018年7月准备好了全部证明材料来我处顺利办理了该项公证。 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审核了证明材料并跟出具证明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实,最终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材料如下: 1、徐女士的死亡证明; 2、徐女士父母的死亡证明; 3、徐某春的死亡证明; 4、所有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5、王某系王先生和徐女士的独生女的证明; 6、徐某系徐某春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明; 7、王先生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王女士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母亲先于其死亡,应由父亲徐某福、配偶王先生、独生子王某共同继承,又父亲后于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徐女士父亲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移给其子女继承;徐女士、徐某春先于其父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由徐女士、徐某春的子女代位行使。徐女士的子女王某、兄弟姐妹及外甥女徐某放弃继承权,故徐女士的遗产由其配偶王先生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大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徐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号,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2、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3、徐A、徐B、徐C、徐D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4、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徐某某的死亡证明;5、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人事档案复印件;6、大连市房地产权证,权证号:(XX私有)XXXXXX号;7、其它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法定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X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为座落在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号的产权房屋(住宅),该房屋所有权是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和其配偶王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徐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王某某;子女只有一人:王某;父亲徐某福于二〇XX年X月XX日死亡,母亲王A于一九XX年X月XX日死亡(徐某某与王A共有六名子女:徐某某、徐A、徐B、徐C、徐D、徐某春,徐某春于二〇XX年X月XX日死亡,只有一名子女:徐某); 四、据王某某、王某、徐A、徐B、徐C、徐D、徐某称,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上述遗产,王某、徐A、徐B、徐C、徐D、徐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徐某福后于徐某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徐某福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徐A、徐B、徐C、徐D、徐某某、徐某春。徐某某、徐某春先于徐某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由徐某某、徐某春的子女王某、徐某代位继承。现王某、徐A、徐B、徐C、徐D、徐某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王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