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吴某娜解除收养关系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一直单身,没有结过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吴某娜是他妹妹抱养的女儿,当时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吴某娜由他照顾抚养,吴某娜读书时一直在他妹妹生活,出嫁也是从他妹妹家出嫁的,但是户口落在吴某的户口本中,二人于2001年10月22日日办理了收养登记,因吴某年龄大了,想到村里申请五保,但是村里以吴某户口中有个女儿,不能办理手续。实际上吴某娜又是他妹妹家的女儿,对他不能照顾周全,吴某娜自称自己来看大舅也比较少,平时称呼吴某“大舅”。村里给吴某找了一个环卫工作,在村里打扫卫生,也给吴某办理了低保。如果二人解除收养协议,政府就能够给吴某五户待遇,吴某的生活也就有保证,也不担心以后的生活了。因此二人协商一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最终吴某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皖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吴某,男,一九六〇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XXXX。 乙方:吴某娜,女,二〇〇一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XXXX。 公证事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书(五收字第XX号)。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吴某与吴某娜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此页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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