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进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店内,趁店内无人时将徐某放置在吧台上的一部iphone 13pro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后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 13pro手机价值人民币6843元。2022年6月30日穆某因涉嫌盗窃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4日,舒城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向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该案犯罪嫌疑人穆某系聋哑人,2022年10月26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沈菊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和穆某妻子取得联系,因穆某系聋哑人,承办律师对所需了解事项均由穆某妻子进行翻译。经了解,穆某自小聋哑,不识字,平时主要在建筑工地从事粉刷工作,家中除穆某妻子外,还有一子去年已参军入伍。穆某此次偷盗手机属实,但事发后主动投案。赃物已退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穆某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承办律师在和当事人沟通后,对该案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后承办律师调取了该案的全部卷宗,通过阅卷,承办律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及穆某涉嫌罪名基本无异议,主要围绕穆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一、穆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阅卷了解到穆某在村支书和他说了公安找他的事情后,便主动去村里找村支书并将手机交出,后一直在村里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另穆某从始至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穆某案发后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穆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穆某系又聋又哑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穆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穆某已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本案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罚。 五、穆某系初犯、偶犯,其自小生活环境差,法律意识淡薄。另穆某也积极履行公民的服兵役义务,送唯一的儿子去参军入伍。 承办律师结合上述几点法定、酌定情节,认为穆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穆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犯罪案件,承办律师针对残疾人犯罪实际情况,从其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考虑,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切实维护了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