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3月,罗某、涂某某伙同他人,在湖北省汉川市广场北路刁东宿舍北路2单元的大型诈骗窝点,通过冒充股票商学院官方客服,让被害人添加专业股票老师微信,进入微信股票群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在该团伙中,由彭某某、龚某通过QQ等方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罗某、涂某某用电话拨打获取的公民信息,诈骗团伙每联系一人,彭某某、龚某就从中获利120元,罗某、涂某某从中提成40元。办案人员从现场查获手机和电脑若干,经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现场缴获的电脑中共存有48420条公民个人电话号码记录。公安机关认为罗某、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2019年4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提供辩护。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广才承办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罗某,并同其法定代理人(母亲)陈某某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该案涉及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的事实。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在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中,承办律师提出:(1)在2019年3月20日罗某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拘留期限被延长至30日提请逮捕期间,侦查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罗某涉嫌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依法应该追诉的标准证据,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2)从罗某涉嫌的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案件材料,包括汉川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陈某某谈话中(多次讯问罗某时,陈某某均在场)来看,也无法得出已经达到依法应该追诉的标准的结论,因此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亟待继续侦查、补强证据。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6月,该案再次被公安机关提交给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书面通知汉川市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提供辩护。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继续指派刘广才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再次查阅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卷宗材料后,向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交了建议对罗某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信息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书。承办律师提出,从侦查机关提供的1-8卷及第一次的补充侦查卷宗材料来看,已有证据仍然不能证明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及拨打电话数量,更没有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及受骗事实。汉川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罗某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信息一案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2019年9月20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上述建议,对罗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过对全案证据认真研读、仔细分析,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及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有效地将无罪辩护的观点传达给了公诉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紧紧抓住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这个突破口,提出法律意见,经补充侦查后案件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条件,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终使辩护意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院的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此案充分说明法律援助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案件分流,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