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五指山市。2014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2014年5月16日,黄某某到五指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6年7月25日,司法所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所报到,参加集体教育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无故不参加集体教育活动。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多次拨打黄某某电话,要求其尽快到所参加教育学习,直至27日,黄某某才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黄某某精神萎靡、反应迟钝、运动失调,疑似吸毒。司法所立即将情况上报五指山市司法局。 2.五指山市司法局接报后马上协调五指山市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进行了尿检,结果呈阳性。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黄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规定,2016年7月27日,五指山市司法局据此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意见。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7月27日,五指山市公安局根据市司法局提请的意见,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期限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12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五指山市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由五指山市司法局和五指山市公安局送达看守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黄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矫正管理期间自己仍在服刑,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对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全程受到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五指山市司法局积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到部门信息及时畅通,促进部门之间的联动。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黄某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后,司法所召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教育,并让黄某某在训诫教育大会上现身说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司法所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所完成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小结】
此案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既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