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特殊风俗习惯的综合性教育矫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纳某,男,原籍为昆明市寻甸回族自治县,现年42岁。2006年开始吸食海洛因,主要活动范围为云南省昆明市。2017年3月由于做生意前往广西百色市,因尿检呈阳性被百色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送至广西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由于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纳某不食用与猪有关的任何食物,包括猪肉、猪内脏、猪油以及使用猪油烹饪的任何食物。故入所以来纳某每日以白粥和鸡蛋为食,身体机能无法得到正常的营养供应,整日无精打采,体重下降严重。 同时,纳某长期生活在少数民族群聚地,日常交流以方言为主,不太擅长普通话并夹杂着浓重的地方口音,部分戒毒人员存在排外心理,喜欢以模仿其口音开玩笑调侃,更有甚者明知其对猪肉类食用品的禁忌,故意想方设法偷偷将猪肉或猪油放入餐具中骗他食用,导致纳某对其部分本地戒毒人员产生了排斥和厌恶心理,更加不合群。 综上两种情况,导致纳某开始抵制大队的日常管理,不断在戒毒人员当中传播负能量,要求转回云南地区的戒毒所扬言要解除强制隔离或者,否则将带头绝食静坐抗议。

【案例基本情况】

一、查阅相关资料掌握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可应对措施。 由教育干事查阅相关的少数民族资料,证实该戒毒人员所居住的地区的确存在具有鲜明特色的少数民族群聚,有禁斋节、不食用猪肉等特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明确了纳某符合上诉特点,可以采取有别于其他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方法。 二、教育方案制定 (一)求同存异,明确其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为其安排特殊的食材和食谱,另行采购和食用,区别于其他的戒毒人员,并要求其他戒毒人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允许以此来开玩笑进行恶作剧,否则罚分处理。同时在开展其他矫治活动中,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强求其进行违背民族风俗的事情,耐心倾听其诉求,主动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活动。 (二)异中求同,明确事物的特殊性包括在普遍性当中,除尊重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外,要求和教育其参与到大队所进行的日常管理和戒毒矫治活动中。主动了解其业余兴趣爱好,引领其加入所喜好的兴趣小组发挥特长,培养交流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避免长时间的独处。 三、实施情况 (一)单独为其采购特定食材和制定食谱。经过所部业务部门、管教大队和食堂大队三方的协商,确定为该戒毒人员破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所部对戒毒人员每日就餐费用的标准,另行购买白菜、鸭肉、鸡肉以及植物油等食材提供给纳某,同时一次性购买半个月的量,切配好后由食堂负责存放在冷冻室保持卫生和新鲜。 2.管教大队每日派当班警察在大队开展就餐活动前提前到食堂领取该日该戒毒人员的就餐食材拿回大队,并在食堂所制定的食材领取表格上核对数量并签名,以保证食材的安全以及戒毒人员就餐费用流向的清晰度和透明度。 3.由大队值班警察在开饭期间,提供一个由所部专门配送的电磁炉,在警察的监督下由纳某按照自己的风俗习惯,简单快捷的对食材进行烹煮,在烹煮完成后立刻回到就餐队伍当中开展就餐活动。 (二)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大队迅速对该戒毒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攻坚行动,明确向其表明大队的态度: 1.大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破例进行了食谱的修改,希望纳某能够体会到所部和大队对其的良苦用心。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明白自身目前的定位和处境,作为一名被采取行政措施的公民,要依法履行处罚期间的义务,按照所部和大队的规定作息、就餐,不允许再出现其他利用风俗习惯为借口拒绝参加习艺劳动和康复训练的行为。 2.明确规定并且监督纳某,严禁在所内传播宗教话题和少数民族当中存在的某些狭隘思想,不允许传播任何不实谣言。 (三)开展心理辅导、培养合理认知 结合SCL-90测验结果与日常行为模式综合分析,纳某的心理认知特点为:1、不善于分析事物的本质,容易被假象所迷惑(即认为其他戒毒人员普遍歧视他);2.不善于揭露事物产生的内因和外因,不能分析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正视自己的心态是导致现状的最主要特征);3.身份意识差、自我约束差、矫治态度不端正(不愿意参加戒毒矫治活动,抵制大队管理)。 大队教育矫治工作小组指派驻队心理咨询师在对纳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综合性心理辅导:一是对纳某进行以自控力强化为目标的针对性心理危机干预,即通过暴露疗法,揭示其在与大队管理进行对抗的冲突行为中的心理活动,以提高其自我觉察心理问题的能力;二是开展包括情绪对话、消除抱怨、转化愤怒、化解忧伤、消除惶恐、释放悔意等六个步骤的合理情绪疗法咨询,增强其控制和化解负面情绪的能力;三是针对戒毒人员纳某在法律意识、思想道德等方面均有所欠缺的现状,大队教育矫治工作小组一是安排教育干事负责对其进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内容的授课,引导纳某认识到肢体冲突行为的违法性和对于场所管理秩序的危害性,使其知晓处理戒毒人员之间纠纷的合法途径,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其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增加对生活的热爱。 (四)推荐其加入兴趣小组,开展交流活动。 经大队警察与纳某的沟通中了解到重要信息,纳某对阅读书籍有着较为浓厚的爱好,而大队在开展的寝室文化兴趣小组建设活动中恰好有读书兴趣小组,故在大队警察的引荐下,纳某加入了读书兴趣小组,成为了其中的一员。大队安排该小组每日有1个小时的自由阅读时间,可在大队图书室借阅书籍,同时每周周末开展本周读后感交流会。纳某在参与兴趣小组的过程中,主动利用休息时间认真阅读书籍,做好笔记,更是在读书交流会上畅所欲言,主动分享自己在书籍上获得的知识和对人生的启迪,让兴趣小组中其他成员很快就真正接纳了他,与其结交朋友。 四、效果 通过所部、大队以及食堂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后,让纳某感受到领导和警察对其的关心,对于少数民族风俗的尊重,放弃消极生活对抗管理的心理防线,逐步开始接受谈话和康复训练。在大队心理咨询师通过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把握个别谈话的节奏,适时为其提出在所规队纪范围内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纳某最终冲破心底的“枷锁”,彻底向大队民警敞开心扉;在营养和补给跟得上的情况下,逐渐恢复身体机能和体力,更有能力去参加习艺劳动和其他教育矫治活动,从而获得积极阳光向上的态度去面对戒毒生活;在业余时间,纳某在参加了兴趣小组一段时间后,逐渐变得更加的开朗,之前的心事与情绪有了宣泄的对象和出口后,不再纠结于自身民族的问题,更加自愿的融入集体,参加集体休闲活动。 同时,以此为例,让所有戒毒人员都感受到所部领导和大队的关心,认可在此进行戒毒康复不仅不会受到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和偏见,反而会有许多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更是心灵上的热切关怀。

【案例思考】

一、随着“应收尽收”政策的逐步落实,戒毒场所收容的戒毒人员成分构成越来越复杂。纳某此类戒毒人员属于少数民族,有特殊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要求,在远离原住环境后,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低自尊、高敏感、低效能等问题,一旦得不到满足,很容易滋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不能盲目使用“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对此类戒毒人员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就不能是生搬硬套的说教,而需要在深入分析个体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个人背景、民族特征、家庭环境、社会阅历等方面情况,结合相关的专业法律条文,因人而异地制定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方案,将教育矫治的内容潜移默化的传授出去,才可以事半功倍的开展符合其身体情况和心理状况的管理工作。 二、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只要认真探究下去,都会发现其必然存在的心理问题;在此案例中,戒毒人员长期抵制大队管理,看似是其本身性格难以管教,但究其原因却是由于纳某平时积累了过多的负面情绪却无渠道疏导和宣泄。因此,一方面要将管理思维拓展开来做到教育康复工作的全面性,继续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让不良情绪远离戒毒人员;另一方面是加大基层心理咨询工作力度,重视驻队心理矫治工作,不断提高兼职心理咨询师的业务水平,从而真正达到保障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教育戒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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