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龙某系四川省岳池县农民,在鄯善县某矿业公司务工。2017年5月9日,杨某、龙某及另外2人搭乘公司职工于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杨某、龙某及龙某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工伤,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矿业公司出具证明,但遭到矿业公司拒绝。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杨某、龙某、于某三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杨某、龙某系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给予法律援助,而于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于某系哈密市城镇居民,在矿业公司工作多年,非农民工,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申请人于某系公司职工,有固定收入,申请法律援助时未能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