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卫所对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显示:2017年12月2日,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抓获,侦查过程中,因疑徐某有“精神问题”,为明确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和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特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概况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和被鉴定人徐某自称,被鉴定人于1992年9月13日出生,幼年生长发育不详,适龄入学,初中毕业后务工,2016年3月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一家卫生用品厂工作至案发。 被鉴定人否认严重躯体疾病史,否认毒品滥用史。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病,目前仍在服药治疗。 2.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相关材料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被鉴定人父亲在询问时称,被鉴定人母亲于20多年前患有精神病,目前在服药治疗,被鉴定人既往无精神病史。被鉴定人叔叔徐某锋在询问时称,被鉴定人徐某平时性格内向,很少说话,有时就自言自语的,平时生活自理,爱独自玩手机,2017年12月1日18时许,接到侄女徐某鸿电话,说徐某精神有问题。徐某鸿在询问时称,“我与被鉴定人从小一起长大,2016年3月介绍徐某入职到现在的厂做工。徐某性格一直很孤僻内向,比较本分老实,在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都没有在公司里面发生过任何不愉快的事情,平时比较胆小,不怎么敢去招惹别人,没听过他有打架之类的情况出现。2017年11月30日,我在自己家人组的微信群里看到徐某说自己睡不着,经常做梦,12月1日8时上班时没见他,就打他电话,他接电话时说自己不清楚在什么位置,就叫他发一个定位给我微信,就知道他是在佛山高明大桥附近,于是我就叫他在那里等,我就和男朋友一起开车去接他。见到他时,他旁边有一部不是他本人的自行车,问他为何在这里,就说想去高明玩,在途中钱包、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不见了,所以一直在找,还没有找到,我就安慰他,并用手机将银行卡挂失,送他回宿舍并安抚了他的情绪。当天下午3时许,我就接到公司的其他人通知我说徐某从宿舍的二楼跳下来,叫我过去看一下。接触之后,他就说自己是贪好玩,试一下而已。后厂领导疏导他时,听到徐某在说‘谁谁谁杀人啦’,胡言乱语,最后厂方就和我协商说回去检查一下是否有问题。我就叫男朋友一起要带他回老家,12月1日18时左右,叫他上车,他说要带把刀在身上保护自己,但没有解释原因,就不让他带,他就往宿舍方向自己一个人跑回去,我们一直追不上。后打电话叫他回来,他回来之后也愿意跟我上车离开,说要过一个晚上再回去,期间也有胡言乱语,并用手机报警,他报警就说什么‘杀人、死人’之类的事情,最后警察来到现场,看见这样的情况就商量带徐某去医院看一下,到了医院门口他不愿意进去,就跑了。去追他的工友说徐某在医院附近的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在附近跑了一个多小时的来回路,在12月1日20时左右在路边拦了一辆摩托车就离开了,最后他的去向一直不知道,于是跟着他的工友就报警说他失踪了,一直找到今天才接到消息说徐某在桂城这边伤了人。”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知情人谢某英在询问时称,徐某是她侄子,“2017年12月1日,我下班后回宿舍冲凉出来以后,徐某就开始走来走去,然后嘴里不停说有人跟踪他,并偷偷从我出租屋里拿了一把刀,当时我发现就把那刀拿了放在台面上了,他就走了出去打电话报警,说哪里哪里死人了,然后警察来到现场以后,就建议我们带徐某到第四人民医院打镇静针,到了医院门口的时候,他突然跑了出去,在医院旁边的小卖部里买了一把水果刀,一直向西樵镇凰樵圣堡方向走了过去,我的朋友就在后面一直跟着他,他后拦一辆摩托车,把我朋友推开,上车走了,然后我们就打电话报警。”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知情人丁某磊在询问时称,“从医院出来后,我是一直跟着徐某,他跑到一间小卖部买了一把刀,跑到马路对面上了一辆面包车,但车上的人见他之后都下车了,他见车上的人下来了,他也下车了。他继续往西樵高级中学的方向跑,中途不停在马路中间拦车,他叫我打车,见到我拿出手机后又让我打车,叫我打110,之后不停在马路上跑来跑去,到凰樵圣堡公交车站附近,他挥手叫了一辆摩托车,我也想坐上车,被他推了下来,摩托车就走了,最后我报警。”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知情人屈某亮在询问时称,2017年12月2日凌晨,被鉴定人曾在他的水果档旁边呆了几个小时。凌晨2时左右,被鉴定人在档口买了3块钱的甘蔗,见档口有水果刀就拿了想走,被屈某抢回,被鉴定人一边吃甘蔗一边走来走去,吃完甘蔗后在对面一补衣服的摊位站一下又坐一下,并用他自己带来的刀把遮摊位的布撩开,之后一直呆在那里,把摊位搞得乱七八糟的,面无表情,期间还叫屈某把档口关了和他一起去喝酒,屈某叫他不要乱搞别人的东西,他不理会。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被鉴定人同事张某良、黎某辉、丁某森、孙某文、陈某新、梁某玲等在询问时反映情况综述如下:被鉴定人平时在厂内做封箱工作,表现内向老实,不爱说话,守纪律,工作勤快,与同事没发生什么矛盾,2017年12月1日其“跳楼”后,张某良找到他时,见他拿着行李箱,旁边还有一条钢筋,问他发生什么事,就说已经办理离职手续,要离开厂。问他为何跳楼,就回应说楼上楼下都有人,很恐怖他很怕。实际上当时只有一个阿姨在楼下打扫卫生。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在三次讯问中承认用刀捅了一个司机及一位乘客,时而说捅司机时,司机与人在聊天,时而说与人发生口角,并称自己曾因故意伤害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在问及其为何伤人时,则说捅司机是因为司机与人发生口角或答非所问,说捅乘客是因为怕乘客会伤害自己。说并不认识被害人,并否认发生过矛盾。 据委托方提供的询问材料,在看守所与被鉴定人同仓的梁某明、梁某乾在询问时称,被鉴定人在仓内平时内向,不喜欢与人交流,有异常表现,经常走到仓门从门缝往外望,常说要出去,别人在聊天时,他有时会插嘴说“日本人打过来了,我们已经没子弹了,去美国比较安全”、“等他们到了楼上,我们将他们推下楼”等。曾出现两次无故突然用手箍住某人的颈部,后被他人拉开。 (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1.鉴定方法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进入检查室,衣着尚齐,龄貌相符,意识清晰,未见故意拖延、做作或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精神病的表现。 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接触良好,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正确,对答切题,能讲述其家庭情况及对案发过程的忆述与既往供述基本一致,对其危害行为供认不讳。检查发现其时会答非所问,言语欠连贯,说话随便,思维松驰,存在幻觉及被害妄想。如问其姓名,则答:“徐某”,问其哪年出生的,则答:“1992年9月13日。”问其读过几年书,则答:“初中毕业。”问其家住哪里,则答:“江西省龙南关西。”问其为何被抓,开始说:“偷了自行车,偷了3部自行车,偷跑了出来了,那是2018年1月2号,现在我们还做不做身体检查。”“然后我被警察按在地上,跟着把我押到这里,警察发火了。”时会乱语“阿姨、叔叔、三叔、四叔,都在看守所里。一起吃饭,睡觉,跟我在一起”等。问其为何要从二楼跳下,则断续说我上楼梯时有一个人走下楼,又上楼,他们在楼下躲起来了,怕他们上来找我。或说“做一下试探,跳下去他们会出来,他们躲起来,等你们来了他们就干了。”“楼底下藏匿着人,一下子恐慌,象几千几百个影子看着你一样。”“那是下午3点左右,那天还在上班,把我叫回去,我回去感觉不对劲。”“那些象日本隐士一样,我很恐慌,我听到的,声音象下雨一样,看到影子一下子就没有了,感觉那些象人。”“想把他们救出来,他们是被关押了,但自己没能力,之后我就一路走,一直在走,走了两天半,买了点甘蔗吃,然后有人问我坐不坐车,问我去哪里。”“我们在聊天是不是?聊着聊着就一去不回,那天我回厂,就象现在回到医院一样,我问保安有人被挟持了怎么办,保安叫我报警,我就报警,来了两部警车,叫了两次警察,一次在里面,一次在外面,警力不够我,导致那些全部都灭了。”问其如何知道有人被挟持,则说“警察不敢上楼,然后把我送到医院,我不去,我就跑了。我后面跟着个胖子,我怕就跑了。”问其为何捅了司机,则说“他要去救那些封闭的东西,因为他后面有两个人,一个老大爷在聊天,前面有两个女的,然后换成其它衣服,分不出来是日本人还是中国人,就把他捅了。”“看他象个傻子一样就捅他。”“想减轻后面的人负担,两边夹击。”“当时上了车,担心他们把我封闭了,是那些下车的人会把我封闭。”“捅他,他就会得肝炎,不会死。捅完之后就跑了,然后后面跟着刑警大队就来了,日本人在抓了,然后逮捕了。”问及其捅了公交车几位乘客,则说“没捅死他,他还在经营商店,那里刀偏了吧。”“我发现他挟持人质,他在挟持旁边一个女的,那个人一闪开,我就捅他。如果我不捅他,他醒来第一个敲的是我,其他人也会遭殃。”问及其平时心情,则说:“不太好,比较烦一点。”问其捅了人是否后悔,则说“后悔,一个人出一分力很难的,一个日本一个中国。”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情感表现与思维内容不协调,无自知力。 3.躯体检查 心、肺、腹粗查未发现阳性体征。 4.其它检查 (1)脑电图(EEG号:23781)示:正常脑电图。 (2)头颅CT(检查号:1150981)示:左侧上颌窦炎,余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 (3)经颅多普勒(TCD)报告示:所检血管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鉴定标准及技术规范:《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一)精神医学评定 1.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疾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精神活动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一般无意识障碍和智能障碍,部分病人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自然病程多迁延,有慢性化倾向和衰退的可能,但部分病人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2.被鉴定人为一名25岁的青年男性,未婚,初中文化,平素内向,老实,母亲有精神病。自2017年12月1日起发现被鉴定人表现言行异常,失眠,无故跳楼,胡言乱语,说什么“谁谁谁杀人啦”,认为有人要害自己,将自己“封闭”,不肯到医院检查,买刀或拿档主的刀,在马路上拦车,到处乱走,认为有日本隐者,有人被挟持而报警等。在看守所内乱语,说什么“日本人打过来了,我们已经没子弹了,去美国比较安全”、“等他们到了楼上,我们将他们推下楼”等。曾出现两次无故突然用手箍住某人的颈部。 3.此次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准确,检查合作,对其危害行为供认不讳,对答时会答非所问,言语紊乱,思维松驰,其情感表现与思维内容不协调,可获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自知力,未发现有伪装精神病表现。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上述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和目前均处于疾病期。 (二)法律能力评定 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作案时认为有人被挟持而案发,案发突然,无预谋,不择地点,作案对象为陌生人,符合精神病人作案的特点。故被鉴定人在实施其危害行为时,受其疾病的精神病性症状支配,因此,可以认定其在实施其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之《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5.1.3条款及附录A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的A.3.1和A.3.2.1条款,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审能力评定意见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由于其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无法客观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可以认为被鉴定人基本不能判断和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及意义,无法理解对其起诉的目的和性质,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评定为目前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鉴定人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无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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