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岁老人的捐赠协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的一天上午,一位自称是92岁老人的协议监护人来到公证员办公室,希望公证处帮助老人达成记挂在心里多年的愿望:将自己唯一的房产捐赠给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希望能帮助孤困儿童成长成才。公证员被老人的爱心所感动,决定免费上门为老人办理所有的公证手续,帮助他完成这一心愿。 经过向监护人进一步了解,老人需要办理的公证有继承公证、委托公证、捐赠协议公证。老人姓郑,今年92岁高龄,大家都尊称他为郑老,他18岁从军,因学过医,当时在部队是一名军医,后来加入共产党。在几十年的军旅生涯中,他经历过解放战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立过不少战功。对于老人而言,命运的残酷或许不在战场,而在于生活。30年前,他的独生女儿因病去世,这对他和爱人邵女士来说,是沉重的打击。但他们并没有对生活绝望,而是负重前行,把精力投入到公益活动中。老两口生活非常节俭,但对于公益活动,他们却从不吝啬。2011年,老两口搬进了扬州一家老年公寓,刚入住老年公寓时,原社区工作人员送来了尊老金,但老两口又把尊老金捐给了社区,他们说社区的困难家庭更需要这笔钱,希望把尊老金捐给困难家庭,减轻这些家庭的生活负担。今年5月26日,老人在公证处的帮助下,了了多年的心愿:将唯一房产的售房款54万元,全部捐赠给了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希望孤困儿童成长成才。当时即将是六一儿童节,老人的关怀和爱心,是给孩子们最好的儿童节礼物。 除了捐钱外,老人还打算去世后捐赠遗体。今年1月份,他的爱人邵女士去世,邵女士住院期间,就主动提出捐赠遗体,并和医院签订了遗体捐赠协议。他也签了一份遗体捐赠协议,希望为医学事业奉献自己的最后一份力。2011年刚搬进老年公寓时,老人和爱人邵女士就打算将唯一的房产卖了,把售房款捐赠给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老两口当时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协议监护人周先生办理相关的手续。那时他们的身体都很好,有可能再搬回去住,周先生和基金会也考虑不能影响他们的晚年生活,所以捐赠房产的事情暂时搁置下来,但这一心愿,老人一直记挂在心里。今年1月份,邵女士去世,老人对他的协议监护人周先生又再三提起捐赠房产的事情,于是周先生找到公证员,希望公证处帮他完成这一心愿。公证员被老人的爱心所感动,决定免费上门为他办理所有的公证手续。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为老人设计了一套公证方案:房产证登记在邵女士名下,邵女士去世,要先办理继承公证,过户后才能处分房产;老人视力不好,不便亲自办理售房的相关手续,他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周先生办理售房手续;收到售房款后,再办理捐赠协议公证,将售房款捐赠给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这套公证方案得到老人的认可。公证员第一次来到老年公寓,为老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和委托公证,第二天就出具了公证书。经过比价,房产最后的售房款是54万元。公证员第二次来到老年公寓,为老人办理捐赠协议公证。当公证员问他是否是自愿将54万元的售房款全部捐赠给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时,他开心地说:“当然愿意了,我早就想把房子捐出去了,今天总算了了心愿”。扬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的负责人说:“根据老人的意愿,54万元的善款将全部用于扬州孤困儿童的关爱与帮扶。扬州目前有8000多名孤困儿童,这些儿童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帮助”。扬州发布、扬州晚报、扬州电视台宣传报道了老人的感人故事,同时对公证处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科学制定并大力扩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本公证案件,为92岁老党员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了公证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扬诚证民内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XX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住所:扬州市邗江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单某某。 公证事项:捐赠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捐赠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捐赠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签订《捐赠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郑某某、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扬州XX国际老年公寓XX室,郑某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吕某的面前,在前面的《捐赠协议》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单某某在前面的《捐赠协议》上签名、盖“XX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章。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诚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5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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