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代某在某小区商住楼做泥水工时不慎从四楼采光井坠落至三楼采光井受伤,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现因案情需要,当地法院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代某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XX年3月29日至4月2日住院病历摘要 入院时情况:代某因“高处坠落伤致右大腿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专科检查:右大腿中段明显肿胀,压痛、叩痛、纵向叩痛,可扪及骨擦感,右大腿活动受限,肢端血运及温痛觉正常,右下肢较右(左)下肢短缩4.0cm,右足背动脉搏动可。 治疗经过: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行右下肢骨折复位、持续皮牵引、丁字鞋外固定处理,拟手术治疗骨折,但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劝说无效予患者自动出院处理。 出院诊断: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2.XXXX年4月2日至4月26日、XXXX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住院病历摘要: 入院时情况:代某因“摔伤致右大腿肿痛、活动受限5天”入院,专科检查:右下肢缩短、外旋畸形,右大腿明显肿胀,未见局部皮下瘀斑及张力性水泡,右大腿中上段压痛明显,可扪及骨擦感,活动时闻及骨擦音,右侧胫前肌、踇长伸肌肌力5级,肢端感觉、血运正常,右外踝压痛,右下肢缩短约3cm。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于2016年4月7日行“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针内固定术”,并于2016年11月2日行“右股骨近端螺钉+股骨中段钛揽环取出术”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代某扶单拐步入检查室,神清合作,对答切题,右大腿见四处大小分别为10.6cm、2.6cm、15.2cm、2.1cm条状手术瘢痕,双大腿等长,长度为(髂前上棘至髌骨上缘)52.0cm,右髋关节、膝关节活动正常,右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适中。 3.阅片 xx年4月9日、xx年12月4日X片3张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右股骨中段陈旧性骨折,髓内钉在位。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代某因高处坠落伤致右大腿疼痛伴活动受限入院,临床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据入院专科检查情况及复阅影像学资料,上述诊断成立,且与此次高处坠落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检验时发现被鉴定人扶单拐行走,右大腿后遗条状瘢痕累计30.5cm,双大腿等长,右髋关节、膝关节活动正常,右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适中。据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规定,代某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后遗手术瘢痕不构成伤残等级。 2.本案中鉴定意见书送达当地法院后,被鉴定人代某因对鉴定意见不服,以其目前“步行艰难,靠拄拐代替行走”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我所对鉴定意见予以书面解释答复。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答复如下:(1)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十级,在下肢损伤的十级条款中,一是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二是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三是皮肤瘢痕累计面积达体表面积4%以上,四是骨折愈合存在骨不连接等特殊情况,五是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而被鉴定人代某右下肢损伤及后遗症情况均在上述条款规定范畴之内。(2)现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关于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条款已经很全面,且股骨干骨折属于常见的下肢损伤,不适用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及附录A.10评定伤残等级。经书面答复,最终当地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代某因高处坠落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该损伤及后遗手术瘢痕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