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化名),男,194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2016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29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邓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连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连城县司法局收到连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邓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邓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6日经连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5月6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21日,连城县司法局收到了连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邓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5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5月21日,邓某到连城县司法局报到,连城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赖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5月23日邓某到赖源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邓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其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邓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