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人员侯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侯某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同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7日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侯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和2018年5月2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侯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侯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侯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9月1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侯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侯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侯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1年8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侯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会、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侯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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