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某,男,51岁,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某某小区。1990年初,王某某就职于宁夏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1990年底,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高压电电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宁夏某有限公司一直按月支付王某某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用也按年如期支付。2003年公司帮王某某申请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虽一直按期支付残疾器具更换费,但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的给付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故王某某于2007年就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给付部分提起劳动仲裁,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出具了调解书,对该工伤事故伤残抚恤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做出约定。2010年公司效益不好,而此时王某某需要更换残疾器具,费用约17万元。王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以无钱支付为由让王某某先行垫付,之后由公司报销,王某某便向亲朋好友借钱更换了假肢。假肢更换后,王某某多次向公司报销此笔费用,公司却一直以效益不好没钱为由拒绝报销。2012年公司正式停产,2015年公司由政府接管。此后,王某某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由工伤保险支付,而更换假肢的费用迟迟无人报销。于是,王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笔假肢更换费用提出仲裁申请,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9日向王某某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无奈之下,王某某于1月30日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核查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后,援助中心同日便批准了王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全聪、百丽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于2018年2月1日,协助王某某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残疾器具、康复费训练费、交通费共计176041元。 2018年2月27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审理事实如下:王某某于1990年12月7日在公司上班期间受伤,2003年11月25日王某某的伤情被贺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年9月16日,王某某的伤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2007年1月12日,王某某向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支付2004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未支付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共计14086元。2007年2月8日,经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宁夏某有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按500元的标准发给王某某护理费;二、宁夏某有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每月按500元的标准发给王某某护理费;三、宁夏某有限公司从2007年起每年7月1日按自治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王某某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四、宁夏某有限公司给王某某的妻子段某某从2007年1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4月7日双方达成一份《关于王某某同志工伤假肢费用定额的协议》,双方协商费用定额期限为五年,即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更换假肢的总费用为16.52万元,后宁夏某有限公司将上述费用全部支付给王某某。2013年3月13日,王某某到上海天弓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更换了前臂机械假肢、肩离段假肢、前臂肌电假肢,费用为93000元,同时更换了小腿假肢,费用为32000元。2015年4月13日,王某某再次更换了上臂假肢,并对假肢进行了维修,共计花费46000元,两次更换假肢王某某共花费康复训练费1280元、交通费3761元。因宁夏某有限公司一直不同意承担假肢费用和康复训练费,王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到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另查明,宁夏某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等10家单位担任破产管理人。2015年7月,宁夏某有限公司给王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王某某自2015年8月份开始领取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宁夏某有限公司应当立即支付相应款项。贺兰县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宁夏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某支付残疾器具费、康复训练费、交通费合计176041元。 2018年3月12日,宁夏某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某再次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曹律师和白律师代理其二审案件。2018年5月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维持了一审判决。经过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的共同努力,受援人王某某已及时拿到上述费用。
【案件点评】
此案历经时间过长,宁夏某有限公司又经历了数次变动,由2012年停产、2015年政府接管到2016年破产清算,这些都为承办律师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但经过承办律师的积极介入,不仅为王某某彻底解决了工伤赔偿问题,更为王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二十多年的工伤,对受援人的身心都是很大的折磨。尽管受援人拿到的赔偿金无法完全弥补他身心所受到的创伤,但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认真、执着和努力,使其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