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冉某某等八位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冉某某、冉某成、旷某华、安某荣、孙某明、冉某昌、冉某孝、罗某武等8人分别在1994年至2003年到金某煤矿、高某煤矿、何某煤矿采煤。在2009年期间,8位农民工体检因不合格被思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辞退,没有支付任何补偿,也未说明辞退原因。直到2010年,8位农民工感觉身体不舒服,并自费到贵州省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出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尘肺病二期、矽肺病三期)。8位农民工回来之后向矿业公司讨要赔偿,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从此,8位农民工开始不断上访。2010年6月至7月,经思南县总工会主持调解,矿业公司与8位农民工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给予1万元至4万元不等补偿。 自2015年开始,8位农民工因患职业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而且因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生活陷入困境,才感觉在2010年期间与矿业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不公平,矿业公司给予的赔偿太少,然后又开始上访。经政府引导向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矿业公司不服,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8位农民工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期间,8位农民工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患职业病为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同年,经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至四级”不等的伤残等级。 2017年4月,8位农民工向思南县人事劳动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向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同意,指派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恒担任8位农民工与矿业公司工伤赔偿仲裁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王恒律师接到指派后迅速与8位受援人沟通,了解案情,并根据受援人的描述,着手收集证据,拟写仲裁申请书。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以下申请事项:1.矿业公司支付受援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矿业公司从自伤残鉴定出结论之日起按月支付受援人伤残津贴直至受援人退休;3.自受援人进入矿业公司工作开始为受援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直至受援人退休。 劳动仲裁院受理了8位受援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并于2017年5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矿业公司首先以没有劳动合同和8位受援人从事的工作并不是公司经营范围为由提出8位受援人并非员工,与受援人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受援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其次,矿业公司主张虽然与受援人之前工作的三家企业属于同一法人,但是因各自性质不同,三家企业对外独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第三,受援人于2010年获得了一次性补偿,现在又提赔偿,涉嫌违约。 针对对方提出的几个问题,援助律师拿出证据将其一一反驳。首先,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受援人与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在2007年之前,金某煤矿、高某煤矿、何某煤矿采煤属于合伙企业。后因国家政策因素整改,2007年1月13日,三所煤矿和其他煤矿联合成立思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按照国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矿业公司将高桥煤矿的采矿权转让给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21日,又转让给贵州汇巨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其旗下不具备法人资质和用工主体的分矿,那么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矿业公司承担。并且在《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孙凡明等十一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也明确了应当由矿业公司支付赔偿的事实。第三,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明确了工伤及程度,对于之前支付的赔偿金,明显偏低,受援人是依法维权。 最终,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和每月支付发放伤残津贴的仲裁裁决。

【案件点评】

8位农民工从1994年至2003年到金某煤矿、高某煤矿、何某煤矿采煤,当时仅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规定较为原则,不具体,直到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才有较为全面细致的相关规定。在2009年期间,8位农民工相继被思南某矿业公司间接辞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却在2011年7月1日实施。在这几部法律相继出台过程中,8位农民工已经因患职业病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导致家庭极度贫困。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此案后,迅速推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有力维护了8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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