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丛某某,男,1991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千一百二十四点六元。于2017年6月14日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该服刑人员向监区递交了减刑申请。2018年5月18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丛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丛某某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1次,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38元;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丛某某提请减余刑。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丛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丛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 监狱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委员及驻监检察机关人员一致同意对丛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规定在会见室及狱内的电子触摸屏、减刑假释公示栏公示五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7日),同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到监狱审理卷宗,确定丛某某需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124.6元。丛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联系后,被害人表示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000元,否则不予出具收据。经监狱、原审法院和被害人沟通协调,最终丛某某家属将赔偿款人民人民币4124.6元给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赔偿款收据和谅解书。在公示期间,监狱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2018年7月6日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丛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丛某某减余刑。 2018年7月6日监狱作出丛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经吉林市城西地区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裁定对丛某某减去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