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一对母子吕某、柳某来到公证处,需要办理让柳某继续使用因突发疾病去世的柳某某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相关公证。吕某称,她与丈夫柳某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只有一个儿子叫柳某,她的公公婆婆都先于丈夫去世了。她的丈夫柳某某生前经商,结交了很多朋友,由于生意做的很好,加上丈夫平时很仗义,所以有很多人向她丈夫借过钱,柳某某因突发疾病去世,有很多钱没有要回来。柳某某生前一直使用“XXXX”这个电话号码联系业务,沟通事情,有很多债权债务往来信息也都是通过这个电话号码进行联系的。现因柳某某去世,根据移动公司的规定,号码需要注销后转给其他人继续使用。但儿子柳某要求保留并由他继续使用这个电话号码,一是为了追忆父亲,二是通过这个电话号码可以追讨别人欠父亲的债务。 公证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及时与处领导以及移动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决定让柳某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共同声明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为其出具了编号为(2019)丹辽证民字第XX号声明公证书。使得当事人柳某既能追忆父亲,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 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公民所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我们公证业务势必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公证需求。在新形势下,公证处只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公证业务,才会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丹辽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柳某、吕某于2019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柳某、吕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声 明 书 声明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柳某某的配偶。 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柳某某的子女。 一、声明人确认以下事实: 1、柳某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2017年XX月XX日死亡。 2、兹有柳某某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注册的移动电话号码:XXXX,为其生前使用。 3、柳某某生前对上述移动电话号码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4、柳某某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共有如下二人:其中配偶:吕某;子女:柳某(如有其他遗漏的合法继承人,由我们承但全部法律责任,与公证处无关)。 二、声明人郑重声明如下: 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上述移动电话号码注册到柳某名下;所有关于该号码的权利、权益、义务和责任均归柳某享有和承担。 三、声明人承诺如下: 作为柳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我们系自愿做出上述声明,放弃有关权益的继承人未曾受到任何胁迫、欺诈等非法行为的影响;我们已了解声明的法律后果、绝不反悔。 声明人: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