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栾川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孙某,现年65岁,2017年6月6日,因心肌梗塞在洛阳市某医院成功进行急性心脏搭桥手术,二十多天后出院,出院后身体一切正常。2018年2月8日,孙某又感到胸部明显不适,家人将其送入栾川县某医院就诊。住院后,医生确诊为冠心病,经过治疗,孙某病情稳定,胸部不适感消失,精神状态良好,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对治疗效果满意,因考虑到心脏病用药一般需要一个疗程,就继续住院治疗。 2月14日下午,孙某突感身体不适,并伴有头疼、发烧症状,医生当即诊断为感冒并立刻用药,但用药后效果不明显,病人继续呈现发烧症状。一直到2月21日,医生采取多种治疗方法未见成效,病情却越来越严重。孙某大量出汗、尿量减少、视物模糊,痛苦症状增加,孙某家属要求转院治疗。2月21日晚,孙某转至栾川县另一家医院治疗,医院在了解病情后,对孙某作出各项检查,发现孙某胳膊上的留置针头严重化脓,当即做了手术,并告知孙某的病情复杂需转上级医院治疗。23日,孙某转入洛阳市某医院,经多名专家确诊,患者孙某为败血症,系留置针头感染。 孙某家属认为,栾川县某医院没有及时发现留置针头感染的严重后果,造成孙某感染得了败血症,目前已经有多器官损伤,后期继续治疗需大量费用,栾川县某医院应承担全部医疗责任。孙某家人向栾川县某医院提出18.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6日,栾川县某医院和孙某家属共同向栾川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后,确定调解日期,现场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了参加调解的医疗专家名单。2018年4月10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调解要求,并出示各种证据。孙某家属认为患者孙某病情恶化的原因是留置针头感染,系医院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栾川县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栾川县某医院承担18.5万元的经济损失。院方认为,患者孙某在住院期间,院方对患者尽职尽责、对患者的病情诊断结论正确,采取医疗方法合理得当,造成患者留置针头感染导致败血症与患者的自身身体基础差、血糖高有一定的关系,故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调解员归纳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争议焦点“患者孙某的病情恶化是否是留置针头感染造成”,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调解员进一步提出,由医疗专家对病人病历和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并对留置针头的使用方法和期限提出医学依据,双方均表示同意。医疗专家研究后认为,栾川县某医院对于患者孙某的病情诊断正确、医疗方法准确,对于孙某的心脏病治疗效果较好,但是对于留置针头使用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导致感染,应对患者孙某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医疗专家的结论分析。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病因已经没有异议,医调委继续就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调解,患方要求赔偿18.5万元并出示了赔偿依据,栾川县某医院只同意赔偿1.5万元,双方争执无法调和。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另行确定调解日期。为准确了解孙某的病情病因及目前现状,为下步调解奠定基础,调解员专程来到洛阳,到孙某正在治疗的医疗机构查阅病历和档案。经调查,患者孙某的病情虽然稳定,但身体状况较差,一直在用药治疗,现已花费近3万元。并且,孙某家庭困难,医疗费支付已成为难题。调解员将孙某的情况告知栾川县某医院,积极做院方的工作。院方负责人了解孙某的病情后,立即赶往洛阳探望孙某,双方进行了良好沟通。最终,栾川县某医院愿意承担孙某此次住院的全部费用及一些适当的补偿,使孙某及家属从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抚慰。 调解员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兵分两路,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均同意各让一步。调解员第一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了赔偿金额,双方均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某医院承担孙某全部医疗费用和4.7万元赔偿金,孙某及家人不再就此事追究医院责任。

【案例点评】

患者孙某与某医院医患纠纷,关键点就在于导致留置针头感染的责任划分,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要抓住问题的核心点。本案中,调解员借助医疗专家的专业优势,围绕患者病情恶化是否是留置针头感染造成这个争议焦点,提出专业意见,得到医患双方的共同认可,同时,又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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