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2016年12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到红寺堡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张某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抵触心理较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制教育、谈心活动,对张某某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张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报到,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故意刁难自己,管的太严、太多。自己没有犯罪,法院不该判其罪,对社区矫正管理存在抵触心理。2018年3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时发现张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至中宁县,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司法所对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县(区)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2018年3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张某某传唤至办公地点准备询问制作笔录,张某某带着一脸无辜和不满的表情,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当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张某某回答道“我外出办正事,又不是去做违法的事……。”张某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司法所依据张某某的笔录和手机定位截图并结合张某某之前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司法所管教等平时表现情况,于2018年3月15日提请区司法局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并安排由社区矫正警察对张某某进行训诫教育。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请示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矫正警察对张某某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情况进行了教育,让其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红寺堡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3月20日,红寺堡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书面警告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0日,红寺堡区司法局将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至司法所当场向张某某宣读并签字。之后红寺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张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自红寺堡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后,通过社区矫正警察的教育、心理疏导,张某某的态度明显好转,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也有了明确认识,表示其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主动到司法所做出了检讨。此后,张某某开始按时履行报到义务,准时参加警示教育会议,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外出及时履行请销假手续。 通过此次警告和社区矫正警察的法制教育,张某某充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也将意味着失去陪伴家人的那份宝贵自由。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4月4日,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以张某某警告处分事例,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工作人员现场说法,当场宣读了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张某某现场自我检讨,深刻反思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认罪伏法、积极改造,字字句句表露出对自由的渴望。在场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张某某的事例内心深受触动、反应强烈,认识到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表示今后以张某某为戒,努力改造,服从管理,绝不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况。

【小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有服刑和身份意识,对于思想偏激、心理抵触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心理矫治、教育矫治,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区服刑人员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与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服刑人员,其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偏激,心理存在抵触等现象,法制教育与心理疏导等方式效果有限,形成的口头警告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通过书面警告处分进行惩戒,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达到震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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