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1日20时许,庞某某伙同何某某、覃某某(案发时三人均未满18周岁)将在上网过程中相识的被害人吴某某(2006年6月24日出生)约出。次日凌晨1时许,庞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将吴某某带到广西兴业县某镇吃宵夜,期间四人均喝了啤酒。至同日凌晨2时许,经密谋后,庞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将吴某某带到兴业县何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内,庞某某、何某某、覃某某不顾吴某某的反抗,先后轮流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广西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庞某某、覃某某涉嫌强奸罪。 鉴于嫌疑人何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通知兴业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嫌疑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兴业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该所安排凌宽律师办理本案。 凌宽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和阅卷,综合分析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父亲在其青春叛逆期病故,对其心理打击较大,母亲为了家庭生计而奔波,所以缺乏家庭管教,意志力不够坚强,社会认知的缺乏导致其对事物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不幸误入犯罪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能够配合侦查部门的侦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积极地认罪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现在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愿意改过自新。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是初犯、偶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在被告人约被害人请假出来直到案发前,被告人还未产生强奸的意念,期间也能够将被害人妥善安排好吃饭及休息的事宜,直到半夜三被告人才心生歹念,由于对自己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为了满足一时的好奇心及私欲,才实施了犯罪行为。事后被告人还主动送被害人到派出所报案,后又是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请法庭考虑认定为构成自首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何某某、覃某某决伙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兴业县人民法院对辩护人部分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案件,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结伙犯罪案件,也给国家的公、检、法、司等机关提出一个工作要求,那就是要如何切实实施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普法工程,使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即“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是普法的目标。只有有关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普法的力度,使广大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成为“知法守法学法用法” 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