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1987年6月7日出生,重庆开州区人,小学文化。2014年4月1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剥权终身,赔偿人民币34049元,于2015年1月5日到渝都监狱服刑。王某入狱后,采取自闭与沉默的方式,拒绝接受民警的帮助、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出现疑似精神类疾病的情况。据此,监狱将其列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出生在重庆开县(现开州区,属国家级贫困区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家境贫寒。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由于要维持生计,忽略了对孩子成长的教育。王某和其妹妹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小学毕业后就未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文化水平低,法治意识淡漠。 2、社会经历:王某父母文化程度低,对子女奉行“棍棒教育”方式,造成王某从小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在学校学习成绩差。王某初中读了1年后,就开始跟本村人外出广东打工。其母反映,王某成年后经邻居介绍与本村伍某谈恋爱。订婚时,王某乘坐摩托车在路上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擦挂,导致其摔倒在一辆货车车轮下,受到严重惊吓。自此,王某反应迟钝,经常独自发呆。新婚后,王某夫妻间发生性行为,均以失败告终,其妻不满,常用过激的言语对其侮辱(主要针对王某性功能障碍)。案发几个月前,王某曾与妻子伍某发生纠纷,岳父对王某进行了殴打。据王某妹妹介绍是因王某怀疑伍某有外遇。2013年5月24日晚,因伍某过激的言语攻击,王某爆发出激烈的暴力行为,最终致使悲剧发生。 (二)入监改造表现 1、情绪不稳定,出现适应性障碍,有疑似精神疾病的行为。在入监教育期间,王某出现了疑似抓食大便、在开饭现场呼喊“毛主席万岁”等口号、在床上随意大小便的言行。 2、法治意识缺乏,有暴力和自伤自残行为。入监服刑初期,王某在监舍无端用口咬罪犯刘某手臂。晚上就寝后,突然起床,跪在洗漱间的门口,自称“头晕”。在生产区劳动时,将劳动岗位上锁住的纱剪违规取下,握在手中发愣。夏季,在监舍倒开水洗澡,不兑冷水,直接从头上淋下,造成自己头部、颈部、上身等多处皮肤烫伤。 3、自身原因。王某属于杀亲罪犯,有强烈的内疚感,性格内向、自卑。入监后便将自己封闭起来,不与他人接触,包括自己的亲人。 (三)心理行为表现 民警咨询师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其SCL-90、COPA-1、树木人格障碍测试综合评估结果为:同情心较差,缺乏主见,依赖性较强,情绪波动易变,较感情用事,冲动鲁莽,戒备心、自卑感、焦虑感、暴力倾向较强,变态心理倾向很强,犯罪思维程度严重,牵涉面较广。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很大。树木人格测试存在人格障碍。2015年12月15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鉴定:“无精神病,有服刑能力”。 (四)心理矫治和教育难点 1、认知因素:王某长期生活在农村贫困家庭,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法治意识,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入监以来,选择了自杀、自伤、自残的行为,企图以死或疑似精神疾病的行为,逃避面对正常的管理模式。 2、性格因素:王某在成长阶段长期遭到家庭语言和行为暴力刺激,导致其以暴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用沉默寡言阻抗民警的心理疏导、个别教育,甚至亲情帮教。 3、心理因素:王某缺乏自信、性格内向、自卑感强,自我评价低,戒备心强,不容易与他人建立信任关系。 (五)矫治方案 根据以上收集的情况和信息,心理矫治科与监区心理辅导站民警联合成立心理矫治小组,研究制定矫治方案。 1、了解情况,做好摸底工作。民警咨询师对王某个人情况、生活状态、婚姻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个人性格特质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立数据库。在排除其非精神疾病的情况下,通过查阅案卷、走访亲属,找出心理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问题,制定矫治方案。 2、充分运用参与和影响技术,使用合理情绪疗法,改变王某不合理认知和内心矛盾纠结点,帮助王某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改造。民警咨询师运用参与技术中倾听、鼓励、情感反应技术,当好王某的第一倾听者。运用影响技术中的面质技术,帮助王某寻找自身存在的矛盾和质疑。鼓励王某参加团体心理辅导,帮助其提高学习和理解力,引导王某学会稳定情绪,减少内心偏执和固执的行为习惯。 3、坚持法治教育、个别教育和亲情帮教相结合,帮助其树立服刑信心。民警咨询师始终坚持政策、法治、道德教育相结合,在“认罪悔罪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给亲人写一封家书”等系列主题活动中,鼓励王某积极参与。王某表现出对贝斯弹奏很感兴趣,但王某没有音乐常识,看不懂乐谱,监区民警指定了擅长贝斯的罪犯杨某当王某的老师,通过学习乐器,转移王某内心的痛苦点,帮助改变其自卑抑郁、烦恼悲观的负面情绪,逐步建立自信。同时,民警主动与王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找到其亲属,逐步帮助其重建亲情互动关系,树立积极改造的信心。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短期目标:促使王某不过度自卑,减轻焦虑、抑郁情绪,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环境,消除自杀危险,增强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 2、长期目标:培养王某健康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建立和健全良好的人格,提高王某积极向上的改造动力,学会一技之长,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教育改造成效】
亲情之桥用爱来搭建。王某最开始拒绝接见,不登记亲人亲情电话号码。民警心理咨询师反复与其家属沟通,安排王某比较信任的心理互助员从旁协助做工作。通过几次监区安排的特殊会见、亲情帮教活动,在2016年底的一次接见中,王某终于愿意抱一下女儿,并露出了真诚的笑容。现在,他每月给母亲和妹妹拨打亲情电话进行问候和交流,收到妹妹来信时,他也积极回复。与家人之间搭建起来的亲情之桥,对王某树立改造信心,走出心理阴霾,起到了促进作用。 音乐疗法帮助王某重建人际关系。王某文化程度低,不认识简谱,面对王某唯一感兴趣的贝斯演奏,监区为其安排了监区“快走乐队”的队长,贝斯手杨某担任其老师,手把手教其乐理和弹奏知识,一个音乐符、一个动作地进行细致讲解和纠正。通过学习演奏,他认识了监区“快走乐队”的其他成员,并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现在,其他罪犯感受到王某笑容多了,话多了,与他犯相处关系融洽。经过近一年的训练,王某开始担任乐队中的贝斯手,与乐队其他成员一起顺利演奏中国传统歌曲《兰花草》等曲目。音乐疗法转移了王某的痛苦关注点,提高了他的艺术修养,对他克服自卑、抑郁、焦虑等负面情绪起到了激励作用。 学习一技之长,找回自身价值感。2017年初,王某开始主动学习打缝纫机,民警从教其打裁片开始,逐步帮助其学习成衣制作。同时,王某也经常向周围同改学习和请教,劳动改造态度有了明显进步。目前,王某每天能独立制作完成一件夏季囚服。在整个小组流水线生产中,他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生产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因综合改造成绩突出,王某在2016年年度评比中获监狱表扬2次,2017年获监狱日常表扬1次。劳动技能的掌握,对王某重新找回自身价值起到了推动作用。 事实证明,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践“治本安全观”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只有发挥集体的力量,科学运用大数据、新方法、多管齐下,才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