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丛某,女,1990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居住地为北京市平谷区。2018年7月,丛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2018年9月25日,丛某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12月17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网上监管平台上发现丛某的活动轨迹出现问题,电子监管器定位在顺义区附近,而不是在平谷区范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进行核查,发现丛某未经请假擅自超出规定区域活动。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丛某,告之其已违反外出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但丛某却含糊其词,为违规行为找种种托辞。她在电话中辩称,这份工作是她刚刚找到的,需要她马上到岗,由于正好赶上周六日,怕司法所没人上班,所以才没有请假就擅自离开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必须立即回到司法所,当面向司法所工作人汇报有关情况,并讲明如其不立即返回,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司法所对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丛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司法所建议给予丛某警告一次。当天下午,平谷区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矫正科到司法所查询工作记录,并到其家中了解情况,认定了丛某此次行为确系违反矫正规定,即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辖区,在司法所三令五申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丛某依然严重违反矫正规定,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司法所决定对丛某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月1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丛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平谷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丛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丛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丛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之后,工作人员对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此次警告处分,使丛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清醒的认识,深刻理解了社区服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因为此次警告,丛某变得更加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明白了自己若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丧失接受社区矫正的资格,失去可贵的自由。丛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平谷区司法局在接到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后,立即向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监所处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丛某作出警告决定后,平谷区司法局邀请检察院检察官对丛某进行了联合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平谷区司法局借用集中学习的机会,对给予丛某警告的情况进行了通报,通过此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通过其平时表现及时发现、察觉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在出现违规行为时能够及时应对、给予惩戒。监督管理要抓细,对于社区矫正的态度不够严肃的一些服刑人员,必须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在工作实践中,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对于增强其服从管理的意识,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升教育矫正效果,具有非常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