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2016)内71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31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徐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具有累犯情节(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20年1月14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认定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3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0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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