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佘XX,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因犯滥伐林木罪,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武法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于2011年9月1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10月12日收到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转来的罪犯佘XX的亲属田景碧申请对罪犯佘XX假释的信件。监狱立即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对罪犯佘XX是否具备假释条件进行审查。监区查阅档案查明,罪犯佘XX在服刑期间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的行政奖励,预计2013年11月底可以获记功三次,符合减刑条件;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罪犯同时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2013年12月,罪犯佘XX已获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对罪犯佘XX进行假释,适用社区矫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重庆市武隆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评估意见。武隆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经调查认为,罪犯佘XX犯罪恶性不大,经监狱改造悔罪意识强,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且家中有90岁卧病在床的母亲,妻子多病,女儿无业,儿子溺水身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居住条件一般,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并于2013年12月26日形成社区调查评估报告转递监狱。 2013年12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重庆市南川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佘XX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佘XX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佘XX在入监服刑的二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做到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该犯犯罪恶性不大,悔罪意识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佘XX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佘XX提请假释,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佘XX假释案认真审查后,认为罪犯佘XX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罪犯居住地司法局评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情形:家庭有特殊困难,家属遭遇意外事故,或者家庭中有直系老人、重病人、年幼子女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向监狱管理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的。罪犯佘XX假释案件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罪犯佘XX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3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佘XX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6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检举、揭发和不良反映。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与检察室协商,在科室审查完毕后将案卷移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3年12月31日收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作出“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4年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佘XX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佘XX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佘XX予以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佘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犯罪恶性不大,家庭经济较困难,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裁定对罪犯佘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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