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涉台结婚的张某未再婚公证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在初婚后离异,现在准备与一台胞在台湾登记结婚,台湾相关部门告知需要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 张某提供了离婚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公证处依法受理,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再婚公证,涉外公证证词中一般表述为当事人“未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涉港澳的公证证词应表述为当事人“未再次在中国内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涉台的公证证词应表述为当事人“未再次在中国大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淮国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未再婚 兹证明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至XXXX年XX月XX日未再次在中国大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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