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下旬,王某艳等受援人经人介绍得知长汀某服饰制造有限公司需要赶制一批服装需要招人。王某艳等受援人便陆续前往该厂就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单价、工资支付等内容进行了商议。截止2021年2月3日左右,王某艳等受援人均按照要求完成了该单服装的加工制作,该单货已于当日发出,该厂也已经结到货款。经结算,该厂需向各受援人支付900-3600元不等的工资(有《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系该厂聘请的管理人员制作并由各受援人签名确认。 2021年2月7日起,王某艳等受援人通过电话、微信等各种方式向该厂催要工资,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上述工资至今拖欠未付。 2021年4月2日,承办律师接受长汀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王某艳等11人与长汀县某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阶段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通过电话与受援人代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各受援人工作及被拖欠工资的详细情况,并就实际案情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其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就本案仲裁风险进行了告知。 鉴于本案受援人众多,为避免受援人来回反复前往律所办理相关事宜,代理人在征得受援人代表同意情况下决定先行开始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承办律师及时代为草拟仲裁申请书。受援人签署申请书后,为避免聚众集中造成的疫情风险,承办律师代为提交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及时定期跟进本案送达情况,并以代理人身份准时参加本案的仲裁调解活动。鉴于该厂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没有争议,经多方努力,本案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仲裁协议,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受援人较多,且每个受援人实际情况不一致,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亦不同,且本案承办期间又为疫情较为敏感时期,承办律师需分别约见受援人并告知其所要搜集的证据材料、仲裁权利、仲裁风险,工作量极大、所耗时间也极长。 本案受援人均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农民工,对法律赋予劳动者劳动期间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不知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并未注册成立公司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进行服装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更未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还拖欠工资。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并了解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及时向受援人反复告知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援人均表示清楚,但均只要求追索拖欠的工资报酬,其他权利均自愿放弃。本案经多方努力,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