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 年2月28日11时许,被鉴定人朱某某将自己8个月的孩子从自家七楼的窗户抛下,致孩子不治身亡。被鉴定人因既往患精神疾病,于同年2月29日被民警送至宜昌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住院治疗中。为弄清被鉴定人朱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有无受审能力,宜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委托我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阅案卷材料: 1.被鉴定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2020年2月28日):“2020年2月28日上午10点多,我和女儿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我母亲在看电视,父亲在他自己的房间里,(丈夫)魏某在上厕所。我感觉人生无望,没有活下去的希望,我不想我女儿和我一样活着,于是我抱着女儿走到自己的房间里面,然后拉开房间的铝合金窗户,将我的女儿扔了出去。我把女儿扔出去之后,自己也准备爬上窗台跳楼自杀,这时我的家人冲进来把我拦住了。我当时没有说话,内心只有一个想法‘死了就是解脱’。(我将女儿扔下去是)因为感觉人生无望,没有活下去的希望,我感觉身边的朋友发的朋友圈都是针对我,都有内涵想要我快点死,所以我今天做了这个决定。(我)2015年7月在北京德胜门某医院确诊为抑郁症,一直在服用奥氮平,一直吃到2015年底。我当时想怀孕,怕吃药有影响,就停药了。停药一周后,我感觉周围所有人说话都是在针对我,接着我从2015年年底一直服药控制至2017年10月,期间一直都没有发过病。有一次我和丈夫商量准备停药怀孕,停药7、8天,我感觉周围所有人说话都是在针对我,于是我在北京家中割腕自杀,当时被丈夫发现制止了。然后我又继续开始吃药,我怀孕时也在服药,但是药量为平时的四分之一。2019年我生下小孩,我打算母乳喂养小孩就将药停了,但是没过两天还是感觉人不行,感觉抑郁症犯了,于是我继续服用奥氮平。我从开始每天一片,之后慢慢减为每天半片。我从2020年1月9日回到宜某后,每天服用半片奥氮平,这次疫情爆发,我们被迫困在宜某不能返回北京,一周前奥氮平还剩下三、四颗,我担心药不够了,于是我就将药减至四分之一片。大概五天前发病了,家里人都知道。三天前,我父亲给我买了几盒奥氮平,我也重新将药加至每天一片,但是这次感觉效果不好,从昨天又增加到二片。我给我的家人都说过我不想活了,我叫他们给我安眠药吃,自杀了我就解脱了。(我)以往每次发病后,基本需要吃药一周左右才能恢复正常。这次发病后,在两天前我就萌生了自杀的想法,也想带着女儿一起死,因为我想如果我自杀了,就没有人是真心真意疼女儿的,包括她的爷爷奶奶、爸爸和我的父母。(我)没有给他们说过(我要把女儿一起带走),他们这几天都是时刻关注我,晚上小孩和我、我老公一起睡,半夜我醒来想自杀,我老公跟着也醒了,我没有机会。因为我知道如果我说带着女儿一起自杀,他们一定会更加关注我,时刻把我盯着。(我近来)没有(和家人发生过矛盾),我和我父母、老公的感情一直还好,平时也很少和老公吵架。我和老公是在2005年就认识了,结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我们都在北京某消防支队上班时,(一次我)和同事闲聊,同事说如果有一天我老公有外遇,而且还有小孩了,问我怎么办。我嘴上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心里就钻进这件事了,我自己也幻想是否真的会有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会有这一天。我想如果有这么一天,我一定活不下去。从那以后,我就不自觉地会产生幻想,直到2015年7月诊断抑郁症。” 2.被鉴定人丈夫魏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28日)摘录:“我老婆朱某某患有抑郁症,今年过年我们从北京回宜某,碰上疫情不能离开,朱某某怕她带回来的药不够,就自行减少了药量,结果她出现了发病的征兆,所以我判断我女儿坠楼与她有关系。(她)是药量减下来后就开始犯病,到今天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具体表现为妄想,胡乱说话,有自杀性话语,意思是自己不想活了等等。2016年她在家里闹得特别凶,我们带她在德胜门中某院和北京市安某医院检查治疗,结论是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之后就一直吃奥氮平,后来经过治疗慢慢好了一些,只要是坚持服药她都和正常人一样,期间复发过一次,只要加大药量她就能慢慢地恢复,直至现在因为药量减少又发病了。她发病的主要表现为受迫害妄想,怀疑我出轨,胡言乱语,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经常性的哭闹,有自杀的倾向,跳窗、割腕、开煤气,还经常说些不想活的话。(她以前)从来都没有出现过(伤害女儿的情况)。” 3.被鉴定人父亲朱某刚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28日)摘录:“朱某某一直患有抑郁症,每天需要药物治疗,前段时间因为封楼了药物不够,她偷偷减了四分之三的药,前些天被我们发现了,直到前两天我才开证明将药买回来。这段时间她精神一直不正常,多次向我和她妈说有许多人要害她和她的家人,多次表示想带着她女儿一起自杀解脱。” 4.被鉴定人母亲陈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2月28日)摘录:“2012年朱某某和她丈夫魏某在北京结婚,结婚后朱某某怀孕几次都流产了,2018年她再次怀孕,为了养胎,她就辞了职。因为好不容易有了孩子,朱某某对孩子很疼爱,她跟魏某的感情也很好。朱某某犯病时整天不睡觉,自言自语,说不想活了。她还说大脑里有人控制她让她去死,她不光要自杀,还要我和她爸爸陪她一起死。在2017年一天半夜,朱某某在家中割腕,她丈夫发现后立刻把她送到医院,除了这次自杀,她没有伤害过别人。”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端坐。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尚好,检查合作。存在言语性幻听。问话能答,答话切题,语速适中,思维清晰,无思维形式障碍,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释意妄想、病理性象征性思维、被控制体验和被洞悉感,思维内容荒诞离奇,且上述症状或存在于既往病程中,或存在于本次病程中,包括案发当时。被鉴定人称几年前一位同事突然问自己如果丈夫魏某有外遇了该怎么办,自己当时回答“不可能”,但心里非常不舒服,因为“自己离不开老公”。之后,自己发现一系列怪现象,一是听到耳边有声音,像是暗示自己,声音说老公在外面已经有孩子了,而自己信以为真;二是听到公交车发出的各种声音“好似很痛苦,就是暗示自己不得好死”,公交车开门、关门就是在暗示自己“开膛、闭膛”,因此自己不敢出门,自己就割腕、放煤气自杀,因为“只有自杀才是好死,不得好死就是被人杀掉或者被开膛破肚而死”,当老公劝慰自己时,自己打自己耳光是因为“觉得自己很下贱,(老公)在外面有人了还和他在一起”。之后,家人送自己在北京多家医院诊治,自己服药后上述症状就能缓解,药物减量、停用就容易复发。记忆力尚可,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自知力丧失,尽管知道自己曾被诊断精神疾病,但不能认识自己的异常体验为疾病的表现。表情平淡,讲述自己将小孩从楼上抛出的经过时,仍然面无表情,情感反应不协调,情感活动、意志行为明显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检查中,未见怪异、冲动行为。 谈及本次案发经过时,被鉴定人的叙述与《卷宗材料》一致,称今年春节携女儿回宜某过年,因为疫情不能按计划返回北京,服用的药物所剩无几,如果告知家人,家人外出购买会有被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因此自己便自行将药物减量。大概案发前十余天,自己通过微信给一个朋友发了自己在“XX筹”捐赠一百元的截图,之后便感觉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知道此事,看见自己手机微信一段话中的“四头”两字,即感到是在暗示有人要自己、女儿和父母四个人去死,自己在朋友圈发了女儿打预防针的内容,就感到自己“已经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欠的钱会越来越多,意思就是要我们的命”。因此紧张、恐惧,多次向父母索要安眠药,打算服药自杀达成“好死”的心愿。案发前一天,自己发现母亲的朋友圈里有红色、蓝色的小象,而红色代表血液,小象代表孩子,蓝色代表其他人的孩子,自己认定这些内容的含义就是“让我的女儿去死,让我们一家四个人去死”。案发当天上午,自己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力量,连自己抱着女儿也觉得比平时轻了许多,异常紧张,想到“歹死不如好死”,便决定将女儿扔下楼去死以求“好死”,如若自己女儿不“好死”,女儿就会“不得好死,会被开膛破肚,长大了也会被拐卖”。决定后,自己趁父母不注意,将女儿扔出窗外,自己也欲跳楼寻求“好死”,但被母亲阻止未果。检查时仍坚信自己的做法是对的,毫无愧疚及悔意,称“这件事没有做错,是为了女儿得到解脱”,并对自己没有得到“好死”而懊悔,甚至对自己和陪护自己住院的母亲在医院的处境感到担忧,坚信医院的医生已经被人控制,自己和母亲会随时丧命,称自己“没有任何希望了,歹死太可怕了”。 被鉴定人能够介绍自己的经历和家庭背景,称自己是独生女,自幼读书,2005年高中毕业后就读于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在北京打工,多从事文员工作,其间认识了丈夫魏某,于2012年结婚,并一直在北京居住。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融洽,多次流产(习惯性流产),2018年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9年6月产下女儿,自己也很疼爱女儿。平时性格内向,孤僻,少有朋友,无特殊爱好。既往除患有精神疾病外,身体健康,无其他重大疾病史。不抽烟、不饮酒,无毒品接触史。否认家族中有癫痫、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人群。 (三)其它相关检查: 1.颅脑CT检查未见异常密度灶。 2.2020年3月9日,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9分;评定《精神病人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5分。 (四)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的母亲陈X提供(2020年3月9日,宜某市优抚医院精神病科):“朱某某是独生女,母孕时尚好,顺产,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大专毕业后就到北京打工。打工期间与丈夫魏某相恋,2012年结婚,去年产下女儿,一家三口定居北京,夫妻感情好,因为她习惯性流产,所以对女儿疼爱有加。她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药物过敏史,不抽烟、不饮酒。魏某很真诚,但2015年她却认为魏某有外遇,我们也不清楚对方是谁,他就翻查魏某的手机,没有发现她跟踪过魏某。同时,她常常说听到有声音让她去死,坚信自己朋友圈里认识、不认识的人针对她,对她进行语言攻击,声称自己做什么事别人都知道,自己被人跟踪、监视了。总之,就是说有人要害她。为此,经常换手机和手机号码,曾几次割腕、欲跳楼,都被魏某及时制止了。2015年我们带她在北京多家医院诊治,诊断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一直间断服用奥氮平和中药治疗,但每次病情缓解后,她就自行减药、停药,也因此多次反复。今年春节她带孩子回宜某过年,因为疫情的原因不能返回北京,所带的药物不多了,她自行将药减量导致病情波动。发生这件事的十多天前,她睡眠变差,吃东西很少了,自言自语,说别人针对自己,这些人不让自己说话,让我们父母给她安眠药吃,自己死了算了,还说将女儿一起带走,只有这样才是对家庭、对自己是最好的,才不会有压力。这件事发生突然,根本没有想到,当时她扔了女儿后,自己也要跳楼,被我拉住了。” 2.宜某市优抚医院住院记录(住院病历号 2×247)提供:2020年2月29日11时25分,朱某某因“疑人害,伴消极行为5年,加重2月”入院。现病史:患者于2015年7月份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觉得全北京市人民都在针对自己,新闻上都在说自己,觉得老公有外遇,有自杀的想法,有几次想翻窗户跳楼被家人拦住。当时在XXX中医院门诊就诊,诊断“(1)精神分裂症;(2)抑郁症”,予“奥氮平”及中药治疗,有一定好转,2015年12月觉得病情好转,自行停药,病情反复,觉得都在针对自己,家里被人监控,手机被人监听,走在街上会感觉到被人跟踪,之后再次服药,2016年坚持服药病情稳定,2017年10月份病情复发,觉得活着没有希望,所有的新闻及身边人都在针对自己,割腕自杀,在北京市某某医院就诊服药治疗,病情好转。2019年6月生小孩后病情复发,感觉所有人、所有事情都在针对自己,之后换用再普乐治疗,2020年1月9日回宜某,回宜某后自行减药,觉得被人监视,自己发朋友圈很多人就知道了便攻击自己,觉得生活无望,觉得小孩跟自己受罪,昨日中午将小孩从窗户丢下,自己准备往窗户外跳,被母亲制止。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1.根据以上资料可知,被鉴定人幼时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大专毕业。成年后到北京打工谋生并在北京结婚,生育一女。无其它各科重大疾病史和精神活性物质接触史。2015年始出现多种异常体验,如耳闻人语,自己被他人言语攻击,自己被跟踪、监视,多次割腕、欲跳楼,在多家医院诊治,诊断“精神分裂症”,一直服用“奥氮平”治疗,但服药不规律,致病情多次反复。案发前再次自行减药致病情复发,感到有人暗示要自己和家人去死,而且感到“如果不去死便不得好死”,为此感到紧张、恐惧。案发当天,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女儿能够“好死”,便将女儿扔出窗外,自己欲跳楼“好死”被母亲制止未果。目前,被鉴定人在宜某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中,诊断“精神分裂症”。 2.本次鉴定精神科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好,检查合作。存在言语性幻听;思维清晰,无思维形式障碍,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释意妄想、病理性象征性思维、被控制体验和被洞悉感,思维内容荒诞离奇,且上述症状不仅存在于既往病程中,也存在于本次病程中,包括案发当时。记忆力尚可,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自知力丧失。表情平淡,情感反应不协调,情感活动和意志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和影响。 3.被鉴定人起病以来反复出现不想活的想法,并且多次出现自杀行为,同时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需与抑郁症,特别是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相鉴别,抑郁症是以心境低落为主,并有兴趣丧失、精力减退、自我评价低或自伤自杀行为等表现,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但被鉴定人是以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被控制、被洞悉以及荒谬的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表现,受这些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出现不想活的想法或自伤自杀行为,故抑郁症(包括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可排除。 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有以下特点: (1)存在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和被洞悉感、思维内容荒诞离奇等多个精神病性症状; (2)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3)病程超过一月; (4)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心境障碍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上述的精神状态表现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精神分裂症”的标准,案发当时处于疾病期。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朱某某罹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多次反复。本次案发前,被鉴定人自行药物减量致病情复发,精神病性症状突出,觉察到有人要自己、女儿和父母四个人去死,且认定“只有自杀才是好死,不得好死就是被人杀掉”,紧张、恐惧,多次向父母索要安眠药,打算服药自杀达成“好死”。案发前一天,被鉴定人发现母亲的朋友圈里有红色、蓝色的小象,认定小象的含义就是“让我的女儿去死,让我们一家四个人去死”。案发当天上午,被鉴定人感到一种无形的力量,连自己抱着女儿也觉得比平时轻了许多,异常紧张,想到“歹死不如好死”,便决定将女儿扔下楼去死以求“好死”,其择机将女儿扔出窗外,自己也欲跳楼寻求“好死”,但被母亲阻止未果。由此可见,被鉴定人的作案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其作案动机为病理性作案动机,其作案当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 同时,被鉴定人朱某某作案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发后经过治疗精神症状仍存在,仍然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仅毫无悔意,甚至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自己未能“好死”而懊悔; (2)既往曾多次出现因同样原因而割腕、欲跳楼的行为; (3)夫妻感情融洽,对女儿疼爱有加,案发前无任何社会心理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被鉴定人曾提到自己感觉人生无望,没有活下去的希望,不想自己的女儿和自己一样活着,于是将女儿扔了出去,然后准备自杀,似乎存在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但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是患者处于严重情绪低落状态时,产生强烈的自杀观念,决心自杀,但自杀之前,为了怜悯、挂念他死后亲属的生活困难与痛苦,从而与他们共亡。但被鉴定人并非抑郁症,并不是担心自己死后亲属生活的困苦,而是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认为“只有自杀才是好死,不得好死就是被人杀掉”,认为母亲的朋友圈里的小象就是“让我的女儿去死,让我们一家四个人去死”,想到“歹死不如好死”,便决定将女儿扔下楼去死以求“好死”,自己也欲跳楼寻求“好死”,故可排除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朱某某是在病理性作案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作案当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9分,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朱某某对该涉嫌故意杀人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关于被鉴定人的受审能力 被鉴定人朱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住院治疗,目前精神症状(言语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和被洞悉感等)仍突出,虽然对案发经过能够清楚陈述,但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自己目前的处境不能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丝毫没有悔意,反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自己未能“好死”而懊悔。结合《精神病人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5分,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5-2018《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评定被鉴定人目前对该涉嫌故意杀人案无诉讼行为能力(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朱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和目前处于疾病期,对该涉嫌故意杀人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