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被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 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7年5月,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2002年9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王某某原判刑期减为二十年,执行期限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王某某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病情高危,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自2014年12月15日起,由道里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对王某某进行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入矫后,表面上较为配合,能够按要求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由于身体原因,王某某不能长时间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某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希望通过对其身体上的关心来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面对司法所的人文关怀,王某某虽然表面很感动,但是思想上仍不能正确认识到其监外服刑的现状,甚至开始对自身要求逐渐放松,王某某在一段时间里多次出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的情况。2016年5月1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轮巡时发现,王某某于当日下午4时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到王某某住处核查及联系王某某亲属,均未找到王某某。此后的几天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直通过王某某亲属及身边朋友查找其下落,直到5月23日上午10时,王某某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经了解,王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手机关机。鉴于王某某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经报区司法局批准,决定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并对其进行一次训诫教育,同时督促其保证人配合做好司法所工作,加强对王某某监管。经过司法所教育后,王某某仍未进行认真反省和悔改,6月15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王某某手机再次关机,而其亲属也不知王某某去向。后经多次查找,于6月2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才与王某某取得联系。经查,王某某未经请假再次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不听劝阻,未请假外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再次违反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王某某在工作人员的教育后,也表示认真反思,并当场做了书面保证。道里区司法局鉴于王某某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再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2016年7月23日,王某某保证人向区司法局请示,王某某准备于7月24日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要20日以上。区司法局批准王某某入院治疗,并督促其在住院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而当司法所工作人员于8月10日走访王某某住院情况时,得知王某某已于2016年8月5日出院,而在此期间王某某并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周二、周五电话汇报病情,出院时也未及时到司法所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经提请区司法局批准后,再次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鉴于道里区司法局已经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3次警告,已经符合提请收监执行的条件。道里区司法局经过认真研究,指派司法所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证据收集。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了王某某三次违反管理规定的手机定位截屏,调取了王某某到所报到登记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及其保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道里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道里区司法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道里区司法局在提请道里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收监执行过程中,全程接受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道里区司法局呈报的对王某某收监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材料中有关问题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了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6年9月5日,道里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收监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9月5日至2022年5月19日止。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6年9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家中,联系其保证人到场,并向王某某及其监护人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在省监狱管理局及相关监狱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道里区司法局完成了对王某某的收监执行交接工作。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随同道里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家中和羁押王某某的监狱现场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王某某执行收监工作,道里区司法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会上通报了对王某某收监案件执行的相关情况,教育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小结】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性质认识不够,服刑意识不强,进而放松对自身的行为约束,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同时,还要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进一步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状况。对于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及时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执行等处罚,充分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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