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下午,衡阳县某镇某村某组9岁男孩谭某在本组养殖户朱某正在施工的化粪池边玩耍时不慎掉入其中,被发现时该男孩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不幸离开了人世。面对突来的噩耗,谭某的父亲谭某某亲痛不欲生,闻讯赶到现场的20多位亲友,情绪激动地聚集在事发现场,扬言要把死者尸体抬放到朱某家中,引起众多群众围观,现场情况十分混乱,一场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某村委会见事态紧急,马上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干警迅速赶赴现场控制局面,要求谭家人冷静下来,不能用非法过激的方式解决纠纷。随后,某村委会做了谭某某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马上指派两名骨干调解员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到达现场后,与申请人谭某某、被申请人朱某分别进行沟通。沟通中,申请人谭某某向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表明,要求被申请人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被申请人朱某表明,只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向谭某家属补偿5万元。因双方诉求差距太大,镇调委会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表明纠纷的争议焦点为该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应到底由谁来承担,并就此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之初,调解员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谭某某和被申请人朱某的陈述,调查走访了知情人,核实了朱某建化粪池未设警示标志以及谭某在该化粪池边玩耍等情况,并制定了调解方案。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告知调解双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双方出具与本案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仔细询问双方事情经过,并做好相关记录。朱某承认了在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事实,谭某某也意识到自己对小孩谭某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 镇调委会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就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深入沟通。调解员向双方表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是9岁小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谭某某监护不到位,导致自己的小孩在化粪池边玩耍时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朱某作为施工人,在挖化粪池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小孩谭某掉入池中死亡,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调解员对该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的解读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充分的认识。双方当事人对受害者9岁小孩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正在施工的化粪池边玩耍时不慎掉入其中导致死亡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根据这一基本事实,调解员指出谭某某他们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施工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当事双方予以了认可。 责任归属明确以后,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该纠纷涉及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详细说明。最后,通过两名调解员背靠背做工作,面对面谈心,不断拉近双方的心理预期,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该纠纷的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朱某一次性赔偿谭某夫妇小孩意外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调解员还督促朱某积极履行协议,动员其子女想办法筹集资金,所有赔款在签订协议后一个小时内就全部到位,协议得到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损害赔偿纠纷是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在确定双方在该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从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实现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本纠纷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与双方分别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案件调解结案,充分发挥了调解便民、利民、服务于民的独特优势。本案的迅速调解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是及时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冷静的处理问题。调解员不偏听偏信一方,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后,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对整个案件进行调处。二是善于归纳矛盾纠纷争执的焦点。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细心捕捉、归纳双方的争执焦点,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中双方争执焦点是:谭某之死该如何区分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对该纠纷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后,使谭某某认识到他们应承担主要责任,使朱某认可自己应承担的次要责任。在此基础上,调解过程就变得较为顺利,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并迅速履行了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