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吕某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宁夏永宁县人,初中文化,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以(2001)银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于2001年6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宁刑终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宁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将吕某某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宁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将吕某某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7月1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银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9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银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银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在宁夏银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吕某某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三课学习中,能尊重教员,遵守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曾获得2014年下半年记功奖励。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计分考核实得100.8分。 经2015年7月16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吕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5年8月21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2015年9月6日经银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规定,吕某某减刑建议在该犯所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于2015年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案件办理结果】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吕某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2015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银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银川监狱呈报的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吕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