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防城港市防城区某镇村民牛某在自家屋边修砌一道围墙,就在围墙即将修好的时候,隔壁邻居石某突然找上了门。石某认为牛某砌围墙时占过了自己地界,严重影响到他家的通行,因此要求牛某立即拆除围墙。为此,两人发生了口角,情绪激动的牛某甚至要拿起起墙砖与石某对打。幸好两人被附近闻声赶来的邻居拉开,避免了一场恶斗。纠纷发生当天,石某就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牛某拆除或移开围墙并道歉。调解员征得牛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前,调解员通过走访调查,先后约见双方当事人,具体了解了矛盾纠纷有关情况。经走访,调解员得知两家是多年的老邻居,平日里关系不错,以前从未发生过口角。现产生矛盾主要是因牛某砌围墙,而石某认为该围墙侵占到自己的土地并影响到其通行。调解员针对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调解方案,决定以情讲理、依法说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随后,调解员邀请牛某和石某到调委会的办公室,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为他们讲起“六尺巷”的故事,打开当事人心结,引导他们共同回忆以前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的日子,唤起昔日邻里情。同时,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多年邻里理应心平气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打架无论输赢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导致更严重后果。通过以情讲理,牛某先被打动,承认当时不该那么冲动,那么多年的邻里街坊,不值得为小事争吵更不值得动手。 调解员趁热打铁为牛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继而对双方当事人房屋、土地证进行查阅,了解到双方房屋相邻,并且有标有位置分界红线依据,于是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证书记载,把实地土地界至划出,各不侵占。通过依法说理,牛某认识到自家围墙确实给石某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当场表示悔意,愿意按照土地证标明红线范围进行界至划分,并保证新的围墙不影响石某一家通行。在调解员依法依理的劝解下,双方各让一步,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的调解,牛某与石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石某同意牛某在界至上砌围墙,双方可以共同使用围墙,但围墙不能妨碍石某一家出行,否则石某有权拆除; 2、双方果树等作物不得跨越围墙,如有跨越枝叶或物件双方均可砍伐或拆除。
【案例点评】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小矛盾小纠纷看似微不足道,但如果日积月累或处理不当,就极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关系与纠纷特点灵活处理,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法,使矛盾自然而然地被化解。当事人是多年来和睦相处的老邻居,因为一点小事闹出矛盾,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调解法”,让双方当事人一起坐下来平心静气地商量。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作为开场白,缓和紧张尴尬的气氛,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目的就是使当事人体会故事中的道理,唤起邻里情怀。当事人打开心结之后,再辅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让当事人明白情理法理,又能给当事人一个台阶下,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邻里纠纷,既要重情,又要依法,通过感情与法律相结合方式使矛盾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解决。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小矛盾中,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律程序平息纷争,以免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