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参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越建设”)成立于1993年2月11日,注册资本19000万元,拥有下属企业9家、固定员工上百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拆房工程承接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地下管道的检测及修复、非开挖修复技术的技术开发,地下管道的日常养护;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除竹木、砂石堆场);建筑设备租赁;机械挖土服务。 近几年来,振越建设由于盲目的开发房地产,在严峻的经济下行的压力下,资金紧张,在银行贷款金额已经巨大的情况下,开始走上了民间借贷的道路,最终由于资金成本压力过大,加之对外的投资迟迟未见收益,振越建设轰然倒塌。2015年11月4日,振越建设因拖欠职工工资3028919元,且无资金清偿,申请人楼国军、郭渭光、徐锡毅、黄柳江、楼烈雁、郑秋玲、周洁、杨潇笑、何东彬、钱章焕、楼伟泽、楼凌峰、蔡晓丽、魏周兵、蔡粉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月28日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争议焦点】

根据管理人对振越建设的初步审计显示,账面资产总计6.28亿元,负债金额8.51亿元,另有民间借贷债权人122人,金额高达9.7亿元,同时所欠银行贷款金额也高达7.48亿元。作为一家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彼时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有106个,所涉民工10000余人。如果按照清算的老路往下走,贸然解除施工合同,后果只有一个,在建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上下游供应商经济受损、小业主利益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无法兑付,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律师代理思路】

鉴于此前没有太多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的先例可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相对缺失。众所周知,建筑企业相较于一般企业的破产往往更加复杂、债权混乱,常常暴露出信用修复难、税收问题多、审查确认难的障碍,很难为招募的投资人提供充分保障。管理人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并对振越建设破产案的各种思路进行了分析。 (一)清算 振越建设目前有未完工的项目106个,若振越建设进行清算,结合其现阶段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的缺失,故出于合法经营、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考虑,管理人势必只能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可能会出现以下不良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由此可能会影响各项目工程款的及时转付,损害工程承包链条上各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破坏社会稳定的矛盾,特别是民工工资问题。 2.随着国家对建筑项目规范运作的要求日趋提高,一般建筑公司对挂靠这一违法经营行为越来越谨慎,可能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因无法找寻到新的施工单位而导致工程停罢甚至烂尾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振越建设解除合同后,存在着违约责任,大量的违约责任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债务规模。 4.振越建设的45只在建工程将面临违法施工的状态,并且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极易引发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二)重整 1.重整利弊分析 振越建设项下的主要资产为房产、投资和施工资质。房产、投资的变价不必要依托振越建设的主体资格,施工资质的价值实现则必须依托振越建设的主体资格。在破产程序下,要实现施工资质的变价,有必要对振越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对振越建设破产案清算转重整的可行性多次进行论证,认为在法院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转重整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1)振越建设具有的施工资质,在建筑行业中该类资质属于稀缺资源,且不属于应当予以淘汰的落后、低效产业。随着对行业规范程度要求的提高,该类资质越显重要。管理人也已多方了解该类资质的市场需求,目前已有意向人前来了解和咨询相关事项,使得该案件存在重整的可能性。 (2)根据振越建设的资产债务情况看,基本上的资产已设定抵押,在清算状况下的清偿率极低。如能重整,在一定程度上将提高清偿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推进。 (3)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亏损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导致负债和财务成本过高,只要加强管理便能恢复经营,扭亏为盈。若能引入具备一定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将给当地政府带来一定的税收效益,并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4)如进行重整,振越建设的106只在建工程可以避免违法施工的问题,同时对于工程的质量及安全也可以有所保障。 2.重整模式分析 根据目前实践探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重整模式: 第一是企业存续型;第二是企业清算型;第三是营业转让型。但是经过管理人的分析,认为振越建设作为一家建筑企业项目公司较多,遍布全国各地,因项目公司的债务最终需要由建筑企业来承担,导致或有债务风险较大,如果用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很难吸引到投资人。同时我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资质依附于原企业,如果采用营业转让型重整模式,没有办法将建筑资质与原企业剥离,而投资人所看重也也仅仅是原企业的建筑资质。故上述三种不能够很好的契合振越建设这一家建筑企业。 在管理人经过多方论证,并结合振越建设的实际情况后,最终决定采用反向出售式重整这一模式。所谓反向出售式重整,将良性的资产留在企业本身,对于其余资产则是剥离出去并在变现之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所有的债务。此种方式相对于出售式重整而言,其保留了企业的主体资格。 同时我们考虑到,如果重整程序不能够取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破产分配率,那么就不具有经济分析上的制度正当性。反向出售式重整恰恰可以通过将破产建筑企业资质的价值变现,从而增加企业债权,提高破产分配率。在考虑到上述种种因素之后,我们最终选择了反向出售式重整这一创新模式。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10月10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至此,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案例评析】

1.确定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 振越建设作为一家建筑企业,其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筑企业具有独特的“壳资源”——建筑资质。二是:建筑企业一旦清算违约成本过高。三是: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生产的产品即为建设工程,而我国法律对于这类特殊产品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保修责任。 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破产清算并不适合于建筑公司,但是传统的重整模式在振越建设庞大的债务规模下必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通过多方的论证,最终确定了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即对振越建设名下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等无形资产、在建未完工程项目及处于保修期的项目进行重整并重组给重整投资人;不在重整范围的资产及债务则按账面原值和原有法律状态剥离分隔至专门设立的资债处置公司由管理人继续处置。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及剥离分隔至新设资债处置公司的资产清理变价款项,同时纳入振越建设重整计划,向各债权人进行清偿。此种模式很好的保留了振越建设的建筑资质,相对于出售式重整而言,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操作路径正好与其相反,是一种极为契合建筑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2.适时托管工程 振越建设在受理时仍有106个建筑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另有255个项目尚处于保修期内。然而管理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能力,而破产程序又历时较长,一旦出现相应的工程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正是考虑到这一点,管理人适时与具备工程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签订了托管经营协议,将振越建设有关建筑资质维护与管理的营业事物委托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代管,并将托管经营期限确定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或破产宣告之日。受托管经营方负责在托管经营期间派驻经营管理团队,自行筹集资金保障托管事项的正常运营,承担所有托管项目工程质量以及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风险和责任。 3.府院联动 在振越建设破产重整案件中,不仅仅涉及到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更有许多关系到政府政策等问题,例如振越建设在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等。管理人通过积极与政府、法院进行沟通,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召集了公安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检察院、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专门就振越建设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并出具了相应的会议纪要,解决了振越建设的信用恢复、税务豁免、财产保全解除、抵押权注销等问题,为振越建设重整案件成功奠定了基础。 4.分段清偿、分组约谈 考虑到振越建设大部分资产已设定抵押,可供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的金额较少,管理人考虑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确定了对普通债权人分段清偿的方案:每户债权人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20%的比例进行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则对剩余款项进行比例清偿,该段部分预估清偿比例为5.1255%。按管理人的初步测算,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率将由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8106%调整为约5.5238%,最终的现金清偿率,以实际清偿为准。 在确定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又考虑到振越建设破产案中债权人众多共有261位债权人,如果不事先与债权人进行沟通,那么在9月30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也将极大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管理人将261位债权人进行分组,分为四天时间对每位债权人进行约谈,在约谈会上,管理人向债权人详细解释了重整方案,最终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也为9月30日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打下坚实基础。

【结语和建议】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濒临破产的建筑企业,从起初的破产清算申请,到后来重整方案的顺利执行,其所涉及到问题方方面面、艰难而曲折。管理人在与“府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打交道过程中,有不少感触和体会: 在与府院沟通方面: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破产案件的实际执行者,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即可完成一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是需要法院的指导以及政府的帮助的。管理人在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及时主动与法院沟通,遇到疑难未决问题或认为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制作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经人民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在破产事务中有许多是非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是管理人或者说法院能够独自解决的,这就需要在政府的层面上,能够给予管理人以一定的便利,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在与债权人沟通方面:债权人作为整个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破产案件中重大的事项都是需要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的。可以说债权人对于破产案件的态度,决定了整个程序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在振越建设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较低,如果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所做工作不理解,那么振越建设的重整计划草案也不能顺利通过。而想要债权人能够理解管理人的工作,这就要求管理人要及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重要的事项更是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债权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在与债务人沟通方面:《破产法》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保护单一主体利益的法律。我国《破产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可见《破产法》要保护的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因此,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要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也离不开债务人的配合,特别是股东以及高管等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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