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闵某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家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38年6月5日止)2014年3月11日调入西宁监狱。现在九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闵某某2016年11月28日在监舍三楼西厅四组洗衣服时突然晕倒,及时送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重症监护室(ICU)抢救治疗,该院于2016年11月28日、12月21日先后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2017年1月5日红十字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该犯所患疾病为:1、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2、颅内血肿清除术后;3、Ⅱ级高血压(极高危);4、慢性支气管炎并双肺部感染;5、左肺肺不张;6、左侧胸腔积液。 该犯儿子闵一布拉(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郭泥沟村西一社22号,村民,身份证号:622926198201053018,电话:13919873776)于2017年1月12日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鉴于罪犯闵某某病情严重,九监区经监区长会议研究集体合议,提出建议对罪犯闵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经监狱审查,依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该犯目前已减为有期徒刑符合《规定》中关于刑期规定的条件。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等)的条件。 鉴于罪犯闵某某所患疾病严重,经征求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司法局评估意见函,同意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治疗;经2017年1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该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于1月18日至22日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反馈无异议;经征求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意对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闵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在监狱办理期间,罪犯闵某某的亲属先后4次来到监狱催问。面对该犯亲属的缠闹和质问,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耐心讲解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请他们理解和配合,并等待办理结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该犯亲属接受了监狱的解释和答复。
【案件办理结果】
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为罪犯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